甘肃天水国税局运用收益法评估关联股权转让公允价值 依法追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利息248万元
原标题:企业低价转让股权关联调查识破玄机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国税局以工商部门提供的一条股权变更信息为线索,跟踪核查,确认香港B公司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股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局依法追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利息248万元。
不久前,天水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走访工商局时,了解到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经了解,A公司原为香港B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2010年B公司将70%的股份转让给境内C公司,2015年又将剩余的30%股份转让,其中27.6%转让给境内的D公司,2.4%转让给境内三名自然人。第二次股权转让活动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分析公司章程中股东信息发现,交易涉及的转让方香港B公司和境内D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同一家族成员,其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第九条,关于交易双方具有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交易方香港B公司和受让方境内D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随后税务人员分析股权转让协议及被转让方财务报表发现,股权转让协议价远低于股权转让时被转让方账面净资产的价值,并且香港B公司始终未收到股权转让价款。综合调查信息,税务人员认为,该项交易境外股东存在无偿向境内关联方转让股权,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嫌疑。
税务人员依法向香港B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其进行了关联股权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随后,该企业重新评估了被转让企业股权价值,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缴税款27.66万元。
但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盈利情况良好,B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不符合公允原则,采用收益法评估更能体现企业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为此,甘肃省国税局抽调国际税收部门业务骨干与天水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经过仔细评估测算,最终确定了该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方案。经过多轮谈判,香港B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依法补缴了第二次股权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款和利息。
(2018年01月30日 本报记者 金琳 李祥林 通讯员 宋炜霞 张晓梅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