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取得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的个税按月和按次适用同样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新个税在这里明确了非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按次计税,不适用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征的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这里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代扣代缴、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按次代扣代缴。非居民四项所得的扣缴是实扣实缴,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完全不同。当然,比较特殊的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也得自行申报,这些工资薪金所得只能减除一个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综合所得适用)注2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由于这里表述为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容易被理解为仅适用于按月计算所得税的情形。如果结合新个税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税率表注2的规定既适用于按月计税,也适用于按次计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进一步补充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这里的税率表三就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综合所得适用)注2按月换算的结果。
和居民个人的不同之处在于,非居民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使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在扣缴环节也不是减除800元费用,而是减除2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