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指南
【事项描述】
非居民个人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 2份 | 自行申报(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
2 |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 3份 |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
3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 2份 | 自行申报 |
4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 3份 |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
5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1份 |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6 |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 1份 |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
7 |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 1份 | |
8 |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1份 | 主要包括: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所填报的报告表信息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4.本事项包括: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501)、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601)、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5701)、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39901)。
TPPERSON按:具体如下表:
376 | 个人所得税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股息 | 051354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377 | 个人所得税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利息 | 051355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中利息条款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378 | 个人所得税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特许权使用费 | 051356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379 | 个人所得税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财产收益 | 051357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380 | 个人所得税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其他 | 051399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 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条款,其他类协定的税收条款等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摘自《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
5.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9.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10.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2.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