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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TPPERSON整理    更新时间:2018-09-14 14:05:11    浏览: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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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ERSON按: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记得早段时间有国际税收专业人士在找寻该协议的中文版本,其实在《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第五章附录四:国别报告实施方案”中就有该协议的文本。该中文版来源于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之“十二、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在中国签署该协议之际TPPERSON特整理了该协议文本中文版分享大家。

正文

鉴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缔约方为《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及通过议定书(Protocol)形式修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或公约中所涵盖的税收管辖地,或者已签署或表明有意签署公约并确认会在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之前有效实施公约的税收管辖地;

鉴于,已签署或表明有意签署公约的国家仅在其成为公约缔约方后,才能被定义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税收管辖地;

鉴于,各税收管辖地希望通过每年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机制,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并加强本区域税务机关对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及运营所在税收管辖地的经济活动指标等信息的获取能力,以便初步评估转让定价风险及其他与BEPS相关的风险,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经济分析及数据统计分析;

鉴于,各税收管辖地的法律要求或预期将会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的报送成员实体在其所属税收管辖地按年度报送国别报告;

鉴于,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及本地文档共同构成转让定价文档的三层标准化结构,为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分析提供可靠的相关信息;

鉴于,公约第三章授权缔约方之间以税收管理为目的进行信息交换,包括信息自动交换,并允许缔约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协商确定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及形式;

鉴于,公约第六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可以协商一致进行信息自动交换,尽管信息交换实际在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发生;

鉴于,各税收管辖地在进行首次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时,已经具备或预期将会具备:(i)适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依据本协议所获取的信息具有保密性,并且根据本协议第五章,这些信息旨在用于初步评估转让定价风险以及其他与BEPS相关的风险,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经济分析和数据统计分析;(ii)确保有效信息交换关系的基本制度(包括建立相关流程以确保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确保沟通的有效性及可靠性;以及迅速解决信息交换或信息交换要求相关问题的能力和执行本协议第四章规定的能力);以及(iii)要求报送成员实体履行报送义务的必要法律规定。

鉴于,各税收管辖地承诺依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第六章第一款的规定,通过相互协商以解决造成不合理的经济后果的案件,包括单个的业务活动;

鉴于,在税收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已依据本协议完成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仍然适用;

鉴于,各税收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意缔结本协议,不应影响本国立法程序,各税收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遵从公约规定的保密条款及其他保护条款,包括针对所交换信息的使用限制条款;

鉴于上述内容,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章 定义

1.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含义为:

a)“税收管辖地”是指公约通过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接受或核准程序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扩大适用范围而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地区,且该国家或地区为本协议的缔约方;

b)“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税收管辖地列示于公约附录二中的人员或机构;

c)“集团”是指具有所有权关系或其他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合,需要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准备合并财务报表,或者其中任一企业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准备合并财务报表;

d)“跨国企业集团”是指符合下述条件的任何集团:(i)包括分别在不同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或在某一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但在另一税收管辖地由于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而具有纳税义务的一家企业;且(ii)不属于免除报送义务的跨国企业集团;

e)“免除报送义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是指该集团在报告财务年度的上一财务年度内,其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集团整体收入低于本税收管辖地国内法所规定的准备国别报告的免除标准,并与2015年报告对免除限额的规定相一致(2015年报告的相关内容可能在2020年实施情况审查中被修订);

f)“成员实体”是指(i)跨国企业集团内其财务数据会反映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任一独立商业实体,或者在该独立商业实体的股权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时,其财务数据将会反映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ii)其财务数据仅由于企业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反映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任一独立商业实体;(iii)上述(i)或(ii)中涵盖的跨国企业集团内任一商业实体的常设机构,且该常设机构出于财务报告、法律监管、税收报告或内部管理控制等目的准备单独的财务报表;

g)“报送成员实体”是指依据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的相关法律,代表跨国企业集团履行国别报告报送义务的成员实体;

h)“国别报告”是指报送成员实体每年依据所属税收管辖地的相关法律及其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所准备并报送的国别报告。上述信息披露要求反映了2015年报告所涵盖的内容及格式(2015年报告的相关内容可能在2020年实施情况审查中被修订);

i)“2015年报告”是指合并报告,即《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j)“协调机构”是指依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约缔约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代表所组成的协调机构;

k)“协调机构秘书处”是指依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协调机构提供协助的OECD秘书处;

l)“协议生效”指任意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双方均表明有意向与对方进行自动信息交换,且双方均满足本协议第八章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条件。OECD将会在其网站上公布本协议已对其双方生效的主管税务机关名单。

2.各税收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在适用本协议时,对于未在本协议中予以定义的名词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已对其释义达成共识(在其国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应按照本协议适用时该税收管辖地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如果该税收管辖地的多种法律中均涵盖对此名词术语的解释,则以适用的税法中的定义为准。

第二章 关于跨国企业集团的信息交换

1.依据公约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依据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报送成员实体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实体在其他相关的税收管辖地构成了居民企业或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而具有纳税义务,那么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以信息自动交换的形式,与达成本协议并生效的其他税收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交换由该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内构成居民企业的报送成员实体报送的国别报告。

2.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款第(b)项的规定发出告知书,表明其所属税收管辖地将被列入非互惠税收管辖地名单,则该主管税务机关仅依据上述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国别报告,但不再接收国别报告。未被列入非互惠税收管辖地名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则依据上述第一款规定提供并接收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相应信息。然而,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向前述列入非互惠税收管辖地的其他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别报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交换的时间和方式

1.为实现本协议第二章所述的信息交换,国别报告中应注明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2.对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款第(a)项的规定出具的告知书中所列明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开始的跨国企业集团财务年度,应尽快依据第二章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最迟不得超过该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十八(18)个月。尽管如此,应当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要求进行国别报告交换:本协议在双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已生效,并且双方税收管辖地内均已存在生效的法律要求报送成员实体针对相关财务年度报送国别报告,并且与第二章中所规定的交换范围相符。

3.根据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进行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最迟不应超过报告所对应的集团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十五(15)个月。

4.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使用通用架构(即可扩展标记语言,XML)进行国别报告自动信息交换。

5.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协商并同意采用一种或多种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包括加密标准),以最大程度实现标准化、减少复杂性和降低成本。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向协调机构秘书处告知上述标准化信息传输及加密方式。

第四章 合规性和执法协作

当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有理由相信在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的报送成员实体,出现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错误或未履行国别报告报送义务时,前者应向后者告知上述情况。被告知的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本国法律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纠正告知书中所描述的错误及未履行合规性义务的情况。

第五章 保密性、数据安全和合理使用

1.所交换的全部信息均受公约的保密规则及其他安全条款的保护,包括限制所交换的信息使用的条款。

2.除上述第一款的限制外,通过交换获得的信息将进一步限制在本条款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具体而言,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所获取的信息将用于初步评估转让定价风险及其他与BEPS相关的风险,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用于经济分析及数据统计分析。各税收管辖地同意对于具体交易和定价的详细转让定价分析应基于完整的功能分析及可比性分析,通过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所获取的信息不能代替上述分析。

各税收管辖地承认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单独构成认定转让定价安排是否合理的结论性证据,因此,转让定价调整不会仅基于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如果地方税务机关违背本条款做出了不合理的调整,其主管税务机关在任何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磋商程序中将对此项调整做出让步。尽管如此,并不禁止各税收管辖地依据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对跨国企业集团的转让定价安排或者其他税务事项展开进一步的税务调查,并可能针对某一成员实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做出适当的调整。

3.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将违反本章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告知协调机构秘书处,包括其针对上述不合规的情况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协调机构秘书处将告知与前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了本协议且对其生效的其他所有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章 磋商

1.如果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基于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对跨国企业集团某一成员实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并且该调整导致了不合理的经济后果(包括由单个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类似情况),则受影响的相关成员实体所属税收管辖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应通过磋商解决这一问题。

2.如果对于本协议的执行或释义存在困难,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可向其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磋商请求,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本协议的执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与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出现信息交换体系失效的情况之前,应与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磋商。当一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现信息交换体系失效时,应首先告知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再将此情况告知协调机构秘书处,并由协调机构秘书处告知其他所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如有意愿均可以通过协调机构秘书处的协助,引入本协议对其生效的其他主管税务机关,以期寻求各方均认可的解决方法。

3.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上述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启动磋商时,应确保其已经做出的任何结论及制定的措施已告知协调机构秘书处(包括并未做出结论或采取措施的情况);协调机构秘书处会将上述情况告知所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并未参加磋商的主管税务机关。特定纳税人的信息,包括会揭示特定纳税人身份的信息将不会被提供。

第七章 修订

1.经本协议对其生效的各方主管税务机关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订。除非另有约定,上述修订于书面同意最后签署日期满一个月之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第八章 协议条款

1.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签署本协议时或签署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之内,告知协调机构秘书处以下事项:

a)其所属税收管辖地已有必要的法律,要求报送成员实体报送国别报告;并且其所属税收管辖地将要求报送成员实体针对始于告知书规定的日期或之后的财务年度报送国别报告;

b)明确其所属税收管辖地是否出现在非互惠税收管辖地名单上;

c)明确一种或多种电子数据传输及加密方式;

d)其所属税收管辖地已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制度,以保障公约第二十二条及本协议第五章第一款所要求的保密性和数据安全标准以及本协议第五章第二款规定的对国别报告信息的合理使用,并收录完整的保密性和数据安全问卷作为本协议的附录;

e)包含(i)主管税务机关意图与其达成本协议并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使协议生效的其他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的税收管辖地的名单;或(ii)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其愿意与依据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款第(e)项发出告知书的其他所有主管税务机关达成本协议。

如果此后对告知书内容做出任何修改,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立即通知协调机构秘书处。

2.本协议在双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生效的时间为下述日期中较晚者:(i)双方主管税务机关中较晚向协调机构秘书处发出第一款所规定的告知书的日期,并且依据第一款第(e)项的规定,告知书中列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的税收管辖地;或(ii)公约成立且对双方税收管辖地生效的日期。

3.协调机构秘书处将记录已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已正式生效的主管税务机关名单,并在OECD网站上公布该名单。此外,协调机构秘书处还将在OECD网站上公布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章第一款第(a)项及第(b)项所提供的信息。

4.对于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章第一款第(c)项至第(e)项所提供的其他信息,其他缔约方需要向协调机构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才能获得相关信息。

5.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认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前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后者暂时停止依据本协议进行信息交换。在做出这一认定之前,前者应与后者进行磋商。本款所指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包括违反本协议第五章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章第一款和/或公约中对应条款的规定,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未能依据本协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的情况。

信息交换暂停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直至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双方均能接受的方式证明其不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者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以应对该情况。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如有意愿均可以通过协调机构秘书处的协助,引入本协议对其生效的其他主管税务机关,以期寻求各方均认可的解决方法。

6.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向协调机构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与特定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的本协议。该终止行为的生效日期为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在终止协议的情况下,此前基于本协所获取的信息仍然具有保密性并受公约条款的约束。

第九章 协调机构秘书处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协调机构秘书处将会告知所有主管税务机关其基于本协议所收到的告知书;同时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本协议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本协议的所有缔约方。

本协议采用英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日期: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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