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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2017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来源: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6-19 15:14:46    浏览: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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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就2017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为节约办税时间,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请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自行判定。

注:1、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2、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请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自行判定。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注: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三、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注: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同期资料相关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6、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全套表共22张,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三)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其它纳税人请勿随意填报。

(四)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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