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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国税局要求达到42号公告准备门槛的纳税人按期准备2017年度本地文档等并自税局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来源:丹东国家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10-24 12:31:21    浏览: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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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2017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关联业务申报,准备同期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就2017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为节约办税时间,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通过登录网上办税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纳税申报”模块,选择“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2016版)”自行申报。

二、国别报告

(一)报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企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豁免规定

1、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2、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报送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豁免条件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总局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和提交时限

1、主体文档。符合报送条件的企业应于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2、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符合报送条件的企业应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内提供。

3、同期资料的内容要求。不同类别的同期资料内容要求,请根据总局42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四、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五、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全套表共22张,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2、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3、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参见附件1),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其它纳税人请勿随意填报。

4、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参见附件2),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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