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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地税用大白话解答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的24个问题

来源:南京地税微税厅    更新时间:2018-11-06 10:22:22    浏览: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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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得知,不少纳税人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的内容仍有一些疑问,在此小编汇总了相关热点问题,为你一一解答。

同学们赶紧搬好小板凳,

敲黑板,划重点啦!

一、关联申报

Q:1、我们每个季度都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年终了还汇算清缴申报,怎么又来了个关联申报?是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关联申报?

A:为这位童鞋合规申报点个“赞”。关联申报是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同步进行的。不是每个企业都要进行关联申报,在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或者未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都不需要进行该年度的关联申报。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一条。

Q:2、关联交易是不是就是跟“关系户”之间的业务往来?

A:这位童鞋说的“关系户”在税法上我们称为“关联方”,就是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一方。企业与有关联关系的一方发生业务往来,税法上称为“关联交易”。有没有感觉好高大上?!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至四条。

Q:3、咳咳!关联关系我知道,要看股权控制的,我们公司才持有A公司2%的股份,持股比例这么低,这肯定不属于关联关系了吧?

A:这位童鞋,股权控制确实是关联关系判定的最关键因素,可是“没那么简单”!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恭喜你,你们“关联”上了;持股比例未达到25%,但你们之间互相借贷金额达到规定比例,恭喜你,你们也“关联”上了;持股比例未达到25%,也没互相借贷,但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赖对方提供的某项权利或者由对方控制,恭喜你,你们又“关联”上了。所以,仅仅看持股比例,是远远不够滴!董事高管的任职委派、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双方在实质上有其他共同利益,哪怕没有持股关系,这些也都可能让你们“关联”上。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

Q:4、我们公司的张董同时也是C公司的董事呢,按你刚才的意思,那我们公司和C公司也有可能“关联”上?我们就是没有持股关系的。

A:这个要具体分析,看你公司和C公司各自的董事数量以及任命或者委派情况了。如果你们两公司一方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这么着双方可就“关联”上了。不光光是董事,高管也一样。还有,双方半数以上董事(高管)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的,也能“关联”上。简而言之,只要身份对、人数够,不管你们是否有持股关系,你们都“关联”上了!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款。

Q:5、我们公司是家族企业,都是一家子亲戚持股,我和妻子各持公司15%的股份,都没达到25%,我妻子还持有D公司30%的股份,我们公司与D公司都能“关联”上?

A:答对了!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是合并计算的。你们夫妻两合计持有公司30%的股份,达到了25%的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所以,你们夫妻两人与公司妥妥的“关联”上了。而你妻子持股D公司30%的股份,与D公司又妥妥的“关联”上了,D公司与你们公司,因同时被你夫妻持股达到了25%,所以也妥妥的“关联”上了。其实,说白了就是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在判定关联关系时,被看成了“一个人”。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

Q:6、听到现在,感觉怎么样都能“关联”上,有“关联”不上的吗?

A:当然有啦!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就“关联”不上了。还有,没有持股关系,但资金借贷金额达到规定比例;没有持股关系,但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赖对方提供的某项权利或者由对方控制;这些虽有一定的关系,但因没有持股关系,所以都“关联”不上,更别说那些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企业了。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三条。

Q:7、我们公司去年7月份就把持有的M公司股份全部卖掉了,早已经和他们没有关联关系了,那我们就不要再申报和M公司的关联交易了吧?

A:错!“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关联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存在,它是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就拿你公司来说吧,虽然在2017年7月份出售了M公司的全部股份,但对2017年度来说从1月1日到7月股权变更前,这段时间你公司和M公司依旧构成关联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仍然是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

Q:8、那我们和M公司是2014年3月10号成为关联企业的,2017年7月21号不再是关联企业了,在填《关联关系表》的时候,“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就分别按照这两个日子来填了?

A:不好意思这位童鞋,你又答错了。关联关系报告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没发生变化的,填的则是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按照你的情况,2018年申报时,“起始日期”应该填写2017年1月1日,“截止日期”则是填写实际发生变化的2017年7月21日。对于那些关联关系完全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则填写2017年1月1日和2017年12月31日。其实,在关联申报的过程中,不仅只有这一个易错点,还有很多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比如,《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第1列和第2列中的金额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填报的;又如,填写《融通资金表》时,如果企业年度内偿还了部分关联借入资金,那该笔剩余的资金应该视同一笔新关联债务,重新填报。由此可见,填表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大家在填写时,要勤翻多看。

政策依据:42号公告附件1、附件2。

Q:9、刚说关联申报是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步进行的,那时间也是一致的吗?

A:认真听讲的童鞋!是的,关联申报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一致的,都是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申报上一年度的关联交易。比如,今年的关联申报期就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申报的是2017年度的关联交易。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一条。

Q:10、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整整有22张表格,眼睛都看花了,好复杂啊!都要填吗?

A:不要慌!这22张表并不需要你一一填报,只有《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G100000)和《关联关系表》(G101000)这三张报表是必须填报的。其余十九张申报表,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来选填的。举个例子吧,如果企业向关联方仅借贷了资金,就选填《融通资金表》(G107000);如果企业不仅借贷了资金,还使用了关联方的专利技术,那就选填《融通资金表》(G107000)和《无形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总之,企业发生了什么样的业务就选填对应的表。怎么样?心安了吧!

政策依据:42号公告附件1、附件2。

Q:11、哦~~原来发生什么业务就填报什么表,那我公司和关联企业约定了水电费的分摊,是不是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A:NO NO NO。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因为成本分摊协议通常发生在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中,它的签订,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且准备相关文档。所以,它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关联企业间一般成本费用的分摊。

政策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七章,42号公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42号公告附件2。

通过刚刚的“划重点”,大家应该对关联申报有了直观的感受,是不是感觉也没有那么“高大上”?哼哼,“没那么简单”,接下来要划的重点,将带你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二、国别报告

Q:1、国别报告是个啥,以前没听说过呀?

A:以前没听说过?那就对了!42号公告首次对国别报告做出了规定,不要说你们,对我们也算是“新鲜事物”。简单来说呢,国别报告用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披露其在各个国家(地区)的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通过国家(地区)之间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税收透明度进一步增强,降低了跨国企业避税的可行性,从而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条、七条。

Q:2、所有企业都得报送国别报告么?

A:你想多了,报送国别报告可是有门槛的。具体来说,需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外,如果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也是需要报送的。当然,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可以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六条。

Q:3、合并财务报表收入超过55亿元倒是好理解,最终控股企业是个什么东东?

A: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说白了,就是你能合并别人的报表,但是不能被别人合并。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条。

Q:4、国别报告报什么?是写份报告?

A:当然不是,它是有“套路”的。国别报告主要由3张表组成——“国别分布表”、“成员实体名单”、“附加说明”,企业集团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据实填报即可。每张表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自行翻译,并在“附加说明”中说明。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条、附件1、附件2。

Q:5、这么看来,国别报告也是so easy,走啦!

A:这位小主,请留步!国别报告的填报还是有一定要求的,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啊。具体来讲,国别报告就像企业的“户口簿”:其中“国别分布表”需要按国别(地区)填写集团所有成员实体总的收入、利润和税负等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3列“收入—关联方”,这里的收入是不包括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且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而这里的关联方仅限于“成员实体名单”中填报的成员实体;“成员实体名单”需要填写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姓名”、“家庭住址”等情况,一个都不能少哦;“附加说明”则是对小主提供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等。

政策依据:42号公告附件1、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第一条。

Q:6、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的集团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去年被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国别报告了!我们没能报送,可能面临处罚了,该怎么办呢?

A:这个问题值得所有“走出去”企业关注。就像前面提到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是一项国际税收合作,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加入了进来,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可能被东道国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国别报告。遇到这种情况时,海外公司要及时和境内集团联系,按照东道国要求报送。境内的集团公司,也要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从而获得辅导和帮助。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至八条。

刚刚我们认识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国别报告,那接下来我们就迎来了《你问我答: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同期资料》系列问答的最后一个收官之作:

三、同期资料专期

Q:1、什么是同期资料?

A:同期资料其实就是企业通过准备相关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关联交易,与类似非关联交易是没多大区别的。同期资料有三种——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十条。

Q:2、什么,要准备这么多?看上去好复杂啊!

A:莫慌!听我一一道来: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准备,更不是所有文档都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一般都有交易金额的门槛,特殊事项文档需要发生特殊事项。比如说,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需准备本地文档;发生了成本分摊协议或资本弱化,需准备特殊事项文档。也就是说,满足哪类门槛,就准备哪类文档;不满足,就不准备;都满足,就都准备。但是,企业仅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三种文档则都不需要准备啦~(有没有很开心)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Q:3、我们集团是一个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在日本、韩国、北美都有销售公司。去年,我们集团的关联交易差不多12亿元,我们要准备哪些文档呢?

A:按照你说的情况,你们企业一般需要准备两类文档——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就拿主体文档来说吧,实际上就是介绍你集团全球业务的整体情况。我们把一个集团比成一个“家族”:首先需要介绍你集团的组织架构,以图表形式展现你这个家族有哪些人,什么关系,住在哪等,类似于“族谱”;其次,介绍下你集团的业务,家族成员都是做什么的,各自在家族中扮演什么角色,作出什么样的贡献等;再次,介绍下集团的无形资产利用情况,你的家族有什么无形财产,以及它们的分布、使用情况等;还要说明集团融资情况,家族成员间、成员外借款等情况;最后,需介绍集团财务与税务状况,家族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纳税情况。当然以上只是为了方便理解打的比方,实际准备的内容是非常专业和详细的,还请大家要认真对待。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Q:4、哦,我知道了,主体文档就是对家族情况全方位自我介绍,那本地文档呢?

A:这个比喻很贴切!本地文档则主要介绍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也就是大家族中,某个特定小家庭与其他家庭间的“互动”情况。首先自报家门,介绍下你这个家庭有几口人,家庭中角色分配情况,做什么生意的、怎么经营的、赚了还是亏了;其次介绍下与你有“互动”的其他家庭的情况,如哪些家庭?叔叔家?姐姐家?这些家庭住哪儿、家庭成员情况,适用税率情况;再次介绍“互动”的详情,发生了哪些交易、交易金额、价格制定、各个家庭都作出了哪些贡献、承担了哪些风险、赚的钱又是怎么分的;还要分析家庭间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即与别人家类似交易价格相比怎么样?选择目前这种定价的理由等等。其实,本地文档也不是一言而尽的,实际准备的内容同样非常专业和详细,仍要认真对待。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Q:5、刚说特殊事项文档在发生成本分摊和资本弱化事项时才要准备,弱弱地问一句,这俩是个啥?

A:咳咳!这位童鞋没认真听讲啊!我们在第一期关联申报篇已经讲过成本分摊协议,请上翻温习!现在重点介绍下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就是你从关联投资方借的钱远远超过了他投给你的钱,如果超过了一定比例,一般企业2:1,金融企业5:1,超过比例的利息支出可能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举个例子吧,如果你是一家普通的生产企业,接受了境外母公司的借款1000万、投资300万,1000万:300万=10:3,超过了2:1,那么超出比例的400万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你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以证明你的这种交易是合理的,放之非关联方也是可以接受的,那么超出的利息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了。这也是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意义所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条,42号公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Q:6、同期资料需要每年报送么?

A:不需要哦。这里得说明一下,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不一样,它没有固定的“申报”时间,只有明确的“准备”时间。主体文档需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需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一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企业就应自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因此,虽然同期资料并不需要主动报送税务机关,但企业还是得好好准备。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十九条。

Q:7、同期资料年年准备,耗时耗力,也没见税务机关让我们提供。这不是白费功夫么?

A:这么理解就大错特错了。同期资料的准备,不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是企业自我审视,降低自身税务风险的重要途径,一旦被要求提供,也能按规报送。比起不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一旦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按规提供的企业还可以不用加收5个百分点的利息哦。因此,同期资料更像是企业的一把“保护伞”,企业更应该充分运用好这项自我保护工具才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42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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