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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赣国税发〔2016〕105号

来源:泸溪县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8-07-19 17:50:17    浏览: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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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操作流程,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资料受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并向非居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核《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是否为原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国税机关可同时要求报验原件。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在受理非居民纳税人提交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 日常审核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审核工作,日常审核应在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资料后25日内完成。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受益主体合法、所得事项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审查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按要求归档。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可向非居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要求限期补正相关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向非居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要求限期补缴税款。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为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仅对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可通过互联网、专业数据库、关联交易申报数据、同期资料、情报交换等途径审核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报告表和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重点审核税总发〔2015〕128号第四条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协定抽查

第十一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抽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局统一组织,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抽查期限和抽查比例按税总发〔2015〕12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的非居民纳税人要重点抽查,信用不良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居民纳税人要100%抽查。

第十三条 各地应结合外汇管理部门对外付汇数据、税务备案信息和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做好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常设机构、国际运输条款协定待遇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制作《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抽查工作底稿》(附件2)。一户非居民纳税人在一个抽查周期内多次享受协定待遇的,仅需制作一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抽查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能证明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应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税务文书应当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出具和送达。

第五章 协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非居民纳税人在我省多地享受同一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如主管国税机关跨设区市或分别属于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管理的,一地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该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作出补税决定的,应在25日内将案件情况及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理由逐级报省局,由省局负责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因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作出补税决定且补税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的,应在作出补税决定之日起25日内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不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补征税款案件情况简表》(附件3),逐级报省局。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以及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建立信用档案,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单》(附件4)逐级报省局。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时,初次登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台账》(附件5),并在后续各项工作结束后,补充完善台账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在资料受理和日常审核环节,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本辖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设区市局每年3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上一年度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附件6)。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9〕186号)全文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18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96号)中涉及的表格和要求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发文日期: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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