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19〕5号
实施日期: 2019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2019年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见附件2),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以上记录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网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第九条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广州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财政补贴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申领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
⑴申请人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⑴申请人与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六)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受理审核部门应核对提交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完成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初审后,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应开展协助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经审核和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取消该申报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doc
附件2:《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doc
附件3: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单位申请表及承诺书.doc
附件4: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及承诺书.xls
附件5:独立个人劳务-个人声明模板.doc
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
一、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所列人才计划为准),包括:
1.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
3. 科学技术部: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中国政府友谊奖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一带一路”教科文卫引智计划、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与大师对话-诺贝尔奖获得者校园行项目、文教类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部属高校学校特色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经技类青年外国专家项目、经技类重点外国专家项目。
4.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美富布赖特项目。
5.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黄汲清青年人才计划。
6.农业部: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
7.文化部:海外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计划。
8.卫生和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532”人才计划。
9.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海外评审专家项目、引进杰出技术人才项目。
10.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
11.国家核电:国家核电外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
三、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包括:
1.广东省南粤友谊奖。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本土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
3.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4.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持有人。
5.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广东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四、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包括:
1.广聚英才计划(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 高端外国(境外)专家引进项目、羊城工匠计划、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等有关项目)。
2.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高端人才补贴)。
3.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
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
5.广州市羊城友谊奖。
6.广州市“岭南英杰工程”。
7.其他人才计划: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广州市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
8.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中央和广东省属驻穗单位人员。
附件2: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
新一代信息技术
CTO(首席技术官)、产品经理/主管、项目经理/主管、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UI设计师、WEB前端开发工程师、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师、移动开发工程师、运维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
人工智能
技术总监、AI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ARM)、数据工程师/分析师、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后台开发工程师、平台开发工程师、数据库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工程师、移动开发工程师、机器视觉工程师(软/硬件)、自动化系统集成开发工程师
生物医药
药物研发项目负责人、药品研发人员、药物质量研究员、药物合成技术人员、动物实验研究人员、药理分析人员、病理诊断人员、临床研究带头人、临床检验人员、临床CRO管理员、药品检测人员、药品生产工艺管理人员、现场QA、生物样本分析人员、生物信息研发工程师、纯化工程师、生物制药工程师、疫苗和单抗类生物制品工艺开发带头人、单抗和疫苗类生物制品质量研究与注册带头人、兽医、医药设备自动化工程师、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医药物流管理、医药零售管理、执业药师
新能源新材料
光伏系统工程师、热能动力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废水处理工程师、废气处理工程师、固体废物研发工程师、新材料研发工程师、半导体项目技术总监、高分子材料工程师、工艺研究工程师、化学工程师、3D打印设计师、EHS(环境安全)工程师、改性塑料工程师、生产技术总监、实验室分析员
电子信息
电子工程师、芯片设计工程师、芯片设计架构师、弱电智能化设计师、表面处理工程师、SMT(贴片技术)工程师、PCB Layout(印刷线路板布局)工程师、真空镀膜工程师、信息化咨询顾问、IE(工业)工程师、PE(工艺)工程师、NPI(新产品导入)工程师、RF(射频)工程师
装备制造与机器人
模拟仿真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模具设计工程师、机器人研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激光应用工程师、工业和技术软件开发工程师、CNC(数控机床)技术员、BIM(建筑信息模型)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燃气工程师、液压工程师、装配/维修电工、马达工程师、PMC(生产物料控制)工程师、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冶金工程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模具维修技师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
新媒体运营经理、用户研究员、互联网产品经理、区域快销经理、数据分析师(互联网)、电商运营经理、小语种销售、SEO(搜索引擎优化)工程师、美工设计师、UI(用户界面)交互设计师、国际物流经理/业务员
金融
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理财师(AFP)、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国际金融分析师(CFA)、国际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工程师、离岸金融高端人才、私人银行高端人才、风险管理高端人才、授信审批高端人才、支付结算高端人才、绿色金融高端人才、跨境金融高端人才、金融会计人才、高级资金业务人才、金融市场营销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投资交易人才、金融产品研发设计人才、财富管理人才、资金业务人才、支付结算体系人才、金融法律/审计人才、合规风控人才、金融科技人才、保险精算人才、风险管理人才、行业研究人才、核保理赔人才、保险调查专业人才、再保险业务人才、年金专业人才、供应链金融人才、保险资产管理人才、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金融数据分析师、金融不良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融资租赁经理
汽车
设计研发总监、动力总成开发设计师、动力系统集成与控制工程师、高效新型内燃机工程师、燃料电池发动机及其辅助系统工程师、电机与驱动器工程师、动力蓄电池及管理系统工程师、高效变速传动系统工程师、新能源汽车研发工程师、AR(增强现实)开发工程师、物联网嵌入式应用程序开发工程师、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工程师、算法工程师(导航定位、感知、决策、运动控制)、ADAS开发工程师、自动驾驶平台架构师、3D打印工程师、系统测试工程师、材料测试工程师、汽车强化工程师、测绘工程师、汽车配件技术专家、汽车产品检测调试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汽车媒体人才、汽车金融保险人才
航空航运
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涉外港口业务员、涉外法务专员、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中控员/计划员、外事代表、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航空人员(飞机驾驶员、民航乘务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飞机维修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安全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文化创意
文物保护专家、文物修复专家、杂技表演人才、戏剧表演人才、编剧、文学创作人才、舞美设计人才、文博艺术策展人才、动漫设计创作人才
工程建设
规划师(城乡、交通、市政)、设计师(建筑、城市规划与景观、结构、电气、给排水、视觉等专业)、工程师(市政、机电、测量、钢结构、造价、建筑施工、材料、风景园林施工、风景园林、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自动控制、环保等专业)、项目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场地土壤环境调查专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环评工程师、测绘工程师、资产评估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技防技能技术人员、特种/高压作业电工
教育
高校教研人员(生命科学、物理与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与网络工程、医学、护理、外语外贸、财经、管理、机电、IT、珠宝、艺术、人文等专业)、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
医疗卫生
儿科医生(学科带头人)、妇产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儿童早期发展医生、儿童早期发展评估治疗师、超声诊断学科带头人、心血管学科带头人、老年医学学科带头人、儿科转化医学研究人才、妇产科转化医学研究人才、烧伤整形科医生、养老护理人员
专业服务
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注册会计师、拍卖师、注册计量师、税务师、翻译
经营管理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附件5: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模板)
本人张三(香港籍,身份证件号码:*********),于2019年1月1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为XX公司提供技术咨询等相关项目服务,2019年度在广州市工作时间已累计满90天。在广州市工作期间,依法纳税,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等。
特此声明。
声明人:(手签)张三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