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开区国税局关于企业对外付汇税收风险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少企业对外付汇业务中的涉税风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对外付汇的部分涉税风险提示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以及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非居民常见业务收入确认时间规定如下: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关于正确使用新版非居民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期启用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新版申报表与旧版申报表的差别在于:
1、 新版申报表在纳税人基本信息模块加入了下列选项:
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 是 ○ 否 | 适用税收协定条款 | |
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 | ○ 是 ○ 否 | 其他类协定名称 | |
是否享受国内税法优惠 | ○ 是 ○ 否 | 国内税法优惠项目 |
2、新版申报表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填写模块加入了如下选项:
15 | 行业:○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管理服务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 ○国际运输 |
请纳税人务必区分新旧版本申报表,正确使用新版申报表。
五、关于申报表所得类型的填写规范:
1、扣缴义务人企业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填写代扣代缴所得类型。
2、对于“其他所得”收入类型,只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担保费”收入的才能填报。凡不属于“担保费”收入的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不得自行填报“其他所得”所得类型。
请涉及非居民业务的企业高度重视上述风险提示,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如有疑问请与税源管理三科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王 云 25201301
吴小乔 25202319
李庆明 25202276
(日期: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