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税务局对非居民股权转让监管重实质—被转让企业亏损4亿元,但转让方缴纳税款4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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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ACE公司自2007年投资设立长春SD有限公司以来10多年间持续亏损,经营业绩连年萎缩。近年来,香港ACE公司一直酝酿实施股权转让,拟从被投资企业长春SD有限公司撤资。但截止到股权转让前的评估基准日,被投资企业长春SD有限公司就已累计亏损4.09亿元,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已严重资不抵债。香港ACE公司转让如此严重亏损的被投资企业,会涉及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吗?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均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实际上是投资方避免被投资企业被破产清算的无奈之举,转让价格应该远远无法弥补投资方多年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不可能产生转让收益,不可能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但长春市税务局和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TP团队通过对该项非居民股权转让持续监管让这种不可能变为可能,经税企双方全面分析、客观评估、精确计算,香港ACE公司最终主动认缴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4800余万元,目前已全部入库。
一、基本案情
长春SD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大型商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长春HH有限公司占35%股份,外方股东香港ACE公司占65%股份。该公司自营业以来,由于管理不善、地理位置较偏、周边尚未形成整体商业氛围、外部经营环境不景气等多种因素,导致招商工作举步维艰,商场经营面积大量闲置。截止至股权转让前,该企业持续亏损,经营过程中从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鉴于该公司多年不良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对未来市场的不良预期,最终该公司的外方股东香港ACE公司决定将所持65%的股份转让给中方投资者长春HH有限公司。经长春市税务局和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际税收团队的持续监管,向香港ACE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最终在税企双方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最终股权转让价格为51365万元,被转让方长春SD有限公司原始注册资本5000万元,转让方初始投资成本为3250万元,应计算的股权转让收益为48115万元。
二、监管情况
长春市税务局通过年度例行向全市非居民企业下发《非居民股权转让相关信息统计表》和《非居民股权转让风险提示》,了解到长春SD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香港ACE公司计划从该公司撤资。长春市税务局第一时间查询了香港ACE公司在中国的其他投资情况,未查询到在中国境内有其他投资情况,遂将本次香港ACE公司股权转让列为日常监控管理对象,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可能会造成税款永久性流失的潜在风险。
长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团队全面审核被转让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重点关注被转让企业资产构成,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逐项统计分析。调查人员关注到该公司取得的土地价格历史成本较低,现场访谈被转让企业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了解到该公司所处土地为其成立时在管委会购买的,价格仅3000余万元,至10年后的股权被转让前,随着公司所处区域发展较快,建设速度较高,该土地市场价值已远远超过其历史成本价格,调查人员遂将土地升值部分作为重点跟踪监控项目。
调查人员分别约谈被转让企业长春SD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香港ACE公司和股权受让方长春HH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分别向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方及股权受让方传达并讲解了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股权转让涉税义务,在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和股权受让方扣缴股权转让税款义务。同时,向他们分别说明了不履行相应义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补税情况
长春市税务局和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TP团队在访谈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和长春市专业评估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对被转让企业所拥有的商业地产项目市场价值进行持续关注进而实施对股权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格及转让收益实施持续监控管理。当股权转让方香港ACE公司被长春市税务局和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TP团队要求就股权转让事项计算申报缴税时,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员非常惊讶,他们认为,自香港ACE公司2007年投资成立长春SD有限公司以来,一直持续亏损,10多年间没有获得任何投资收益,相反,该项投资令他们损失惨重,转让一个已累积亏损达4个多亿的企业股权仍要交税是他们所没有想到的,也是无法接受的。
调查人员向股权转让方香港ACE公司解释:该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需要需要向中国交税和交多少税,一是取决于香港ACE公司转让持有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因此,该等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中国具有征税权;二是取决于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有所得被转让股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就需要按照来源地履行征税权;三是取决于中国和香港签定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约定的股权转让应执行的税率。监管人员继而解释,该公司尽管持续亏损,但由于被转让企业所属固定资产中的土地,10多年间形成了大幅增值,在对被转让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不能只静态地看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由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基本上都是按照历史成本法记账的,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计价是需要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的,结合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土地现行市场价值基础上,被转让企业评估后的价值较高,从而形成了现实的股权转让所得。同时,由于ACE公司所在的香港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安排约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10%的税率在中国缴税。经过多轮辅导和耐心讲解,最终,股权转让方完全理解了我国的税法和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的规定,并欣然同意就本次股权转让在对被转让股权企业的土地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的基础上,就转让所得在长春申报缴税,最终在成本法评估的基础上,经税企双方多轮谈论,股权转让方主动向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4811.50万元。
三、案例启示
从形式上看,被转让标的存在严重亏损,投资方对该标的实施转让通常不会产生转让收益,一般不会产生转让收益所得税。该项非居民股权转让的成功监管案例,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国际税收管理决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蒙蔽,决不能只关注静态的报表表内因素,还要关注动态的报表表外因素,保持国际税收管理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养成良好的国际税收管理职业判断能力,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全面客观的经济分析至关重要。
国际税收岗位人员应清楚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东变动时,被投资企业需先行到所在地商务部门申请,然后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再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一系列流程。因此,税务机关特别需要与商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年定期主动走访商务、工商部门,及时获取外资股东变更活动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管理,定期筛查统计辖区内股权变更企业信息,要求申请办理股权税务登记变更的企业提供完整涉税资料,及时掌握股权交易监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