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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全面详细解答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政策与遵从的75个问题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TPPERSON整理    更新时间:2018-11-06 10:34:01    浏览: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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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政策与遵从解读

第一部分关联申报概述

一、什么是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三、何时完成关联申报?

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关联申报,即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等。从便捷性与申报质效考虑,鼓励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申报路径为:办税服务—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

五、如何获取关联申报填报辅导?

获取相关辅导的渠道包括:

(一)关注我局通过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与微博、报刊电台等方式发布的系列政策解读;

(二)拨打我局12366、主管区局咨询电话,或者通过纳税服务QQ进行咨询;

(三)预约主管区局咨询人员进行现场咨询。

六、关联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关联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七、42号公告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条款、114号文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42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与此相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八、新版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哪些内容?

新版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22张表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基础信息部分

3张表:《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

(二)关联交易信息部分

13张表:《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三)国别报告信息部分

6张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

九、所有企业都需要填报22张表格吗?

企业应视自身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一一填报22张表格,即通过电子税务局进入申报界面后,除基础信息部分的三张表格外,其他表格应当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确定是否应当填报。

十、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除承担一般法律责任外,是否还面临其他处罚?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此外,企业还将面临以下税务风险:被列为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的重点对象,不予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第二部分关联申报业务详解

十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往来。

十二、什么是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例如,张三持有A公司19%的股份、李四持有A公司10%的股份,张三和李四为夫妻关系。此时,张三和李四均与A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的股份,B企业年初实收资本为1000万,12月1日C企业对B企业投资并导致B公司实收资本增加600万;A企业的“长期借款—B企业”在年初的金额为200万,1月31日该科目发生变化,期末余额为900万。

B企业该年度“长期借款-B企业”加权平均值=200×365/365+700×334/365=840.55万;B企业该年度的实收资本加权平均值=1000×365/365+600×31/365=1050.96万;B企业的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840.55/1050.96=79.98%>50%。因此,A企业和B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如果A企业和B企业不存在持股关系或者不同为第三方持股,即使上述比例超过50%,双方不构成关联关系。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例如,A企业是某品牌汽车制造商,与独立第三方B企业共同设立4S店C企业(C为法人企业,根据协议C企业仅销售A企业品牌汽车,C企业的采购价格=汽车最终销售价格×97%),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此时A企业和C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如果A企业不持有C企业股份,即使双方仍存在上述采购协议,A企业和C企业不构成关联关系。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A企业和B企业年初分别持有C企业60%和40%的股份,A企业于10月1日将持有的50%股份转让给B企业,转让后A企业和B企业分别持有C企业的10%和90%的股份。此时,A企业仅在1月1日-9月31日期间与C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十三、判定关联关系时相关比例是否包括本级?

判定上述10%、25%、50%以上时,均包含该比例本级。

十四、判定关联关系时的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其他抚养、赡养关系包括哪些?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抚养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之间供养和扶住关系。

赡养关系,包括晚辈对长辈之间供养和扶住关系。

十五、关联关系判定有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形吗?

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形:

(一)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仅存在合营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例如,A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C企业,投资比例均为50%,A企业和B企业除具有合营关系外,并不具备其他任何关系,此时A企业和B企业不构成关联关系。

十六、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十七、市场调查成果、土地使用权、商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的填报说明解释“关联交易内容”时,明确将市场调查成果、土地使用权、商誉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企业发生此类关联交易时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十八、关联股权转让应当填报哪张交易表?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应当在《金融资产交易表》中进行披露。

十九、关联融通资金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明确,融通资金内容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应计息预付款,应计息延期收付款,集团资金池,其他融通资金。

二十、年度内偿还部分关联借入资金后的剩余金额是否需要进行关联融通资金申报?

对于关联借入资金,如果年度内偿还部分金额,其剩余金额应当视同一笔新的关联债务,重新进行关联融通资金填报。

二十一、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入资金后的剩余金额是否需要进行关联融通资金申报?

对于关联融出资金,如果年度内收回部分金额,其剩余金额应当视同一笔新的关联债权,重新进行关联融通资金填报。

二十二、关联方之间采购的预付账款和销售的应收账款是否应当进行填报?

如果关联方之间约定支付预付账款时附加相关利息性质的条款,应当进行关联申报填报。

如果关联方之间约定延期支付应收账款时附加相应罚息等利息性质款项,应当进行关联申报填报。

二十三、企业将涉及客户名单、销售渠道、政府许可的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打包转让给关联方,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时,如果有实际交易价格,则按实际金额填写;如果没有实际交易价格,则填写0,但需要在同期资料等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

二十四、企业年度内仅与个人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往来,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42号公告规定企业的关联方包括个人,即使企业年度内仅与个人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也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特别是《关联关系表》的填报说明已将自然人纳入关联方类型,并增加了填报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及号码的要求。

二十五、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已签订并且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需要填报此表。

二十六、《成本分摊协议表》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该表主要包括:协议生效执行期限起止日期、预期收益总额、实际发生成本和收益、参与方基本信息、实际的分摊成本、支付,以及退出补偿金额等。

二十七、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者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活动成本的协议,以确定参与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者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以及各方相关利益的性质与范围。

二十八、成本分摊协议需要税务机关事前审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股公告2015年第45号),成本分摊协议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后报备,即企业自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写《成本分摊协议表》。

第三部分国别报告概述

二十九、什么是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三十、哪些企业应当报送国别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十一、哪些企业可以豁免填报国别报告?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二、哪些企业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要求42号公告规定范围外的企业提供国别报告,前提是该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三十三、如何报送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组成部分,具体体现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6张表,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

三十四、国别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要求披露在各个税收辖区的收入、收益、员工、资产、纳税情况等;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表,要求按照各个税收辖区中的各个成员实体分别勾选其主要业务活动;附加说明表,要求填写采用的数据来源、当年度数据来源的变化情况与影响,以及在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表中勾选主要业务活动为“其他”项的具体业务说明。

三十五、被指定为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与集团需准备国别报告的企业的会计年度存在差异时,如何进行填报?

被指定报送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在2018年的法定时间内填报2017年度国别报告时,如跨国企业集团中需准备国别报告的企业在5月31日前未完成填报或者准备的,则可允许居民企业当年度不填报,而在下一年度填报。

三十六、国别报告填写是否可以使用中文与英文以外的当地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第四部分国别报告业务详解

三十七、如何理解应当报送国别报告企业中的“最终控股企业”?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此处的“控股”的标准,主要考虑该企业是否是会计层面最终准备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与税法的关联关系或者管理层面的实际控制没有直接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控股企业可能并非只有一个。例如,A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C企业,投资比例均为50%,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企业和B企业均对C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此时A企业和B企业均为C企业的控股企业。

三十八、如何理解最终控股企业中的“成员实体”?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一)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二)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三)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四)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国别报告实体成员包括未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

三十九、如何理解“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中的“上一会计年度”与“各类收入”?

上一会计年度,是指填报属期的上一会计年度。例如,在2018年5月6日填报2017年度的国别报告,应当根据2016年的各类收入是否超过55亿进行判断。

各类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包括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填表时应当以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判定,以位于中国的最终控股企业为例,各类收入即指会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四十、如何理解“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例如,一家注册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并不要求准备国别报告,但其集团任一成员实体所在国家要求其准备国别报告,此时,我国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四十一、《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数据采集,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还是以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础?

国别报告系列表格中的数据填写,以成员实体所在国家(地区)会计准则为基础,包括收入确认、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判定、税前利润核算等项目。

四十二、《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数据采集,必须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保持一致吗?

国别报告中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成员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应当按照年度平均汇率折算成报送企业使用的币种,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家(地区)间的会计准则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四十三、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如截止日是6月30日)与中国不同,5月31日集团会计年度尚未结束时,如何报送集团的国别报告?

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具体到该企业,2018年5月31日前原则上应当报送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四十四、如果税务机关在调查期间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但还未到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的截止期限,此时企业是否会被要求自行准备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依照其他国家规定企业集团未到国别报告准备截止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提供。

如果企业存在其他在调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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