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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税务局最新34个CRS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香港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9-01-02 17:44:07    浏览: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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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双重课税宽免及数据交换安排 -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 (自动交换数据)

香港就自动交换数据的承诺

1.问:何谓自动交换数据?

答:自动交换数据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数据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数据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数据伙伴」)。有关数据只涉及属自动交换数据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问: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数据?

答:以自动的形式交换财务数据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国际社会提倡自动交换数据,以作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并将其订为新的国际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关的财务帐户资料,并每年与账户持有人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数据。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并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数据交换。这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二零一七年之前通过所须的本地法例。

截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全球已有一百个税务管辖区承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 (修订) (第3号) 条例》 (「修订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为履行承诺,香港会于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数据。

自动交换数据会对甚么人有影响?

3.问:谁是自动交换数据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答: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账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数据及其财务帐户数据。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4.问:自动交换数据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答: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数据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5.问:甚么是自我证明?

答:这是账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账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账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账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账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分,账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数据,该网址为: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账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数据。

6.问:为什么申报财务机构要求我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分?

答:根据《修订条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数据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所以,账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分。

7.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账户时,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先前账户,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答:根据《修订条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就所有新账户而言,账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至于先前账户,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如有疑问,财务机构会向账户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证明。此外,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帐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应用于先前帐户。换言之,账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先前账户向相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8.问: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答: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账户持有人需耍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9.问: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答: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数据。网址为: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10.问:《税务条例》会否指明谁人是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财务机构如何知道及识辨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

答:每个税务管辖区就其税务居民均有特定的定义。税务法律可能因税务管辖区而异,而个别账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的身分也可能每年有变。个别账户持有人须核实和更新其税务居民的身分,如有需要,应寻求法律意见。

就新账户而言,财务机构须向其账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索取自我证明。就先前账户而言,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及确定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如有疑问,应向账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

11.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数据的框架下,财务机构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申报?

答: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数据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12.问: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账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数据协议,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数据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答:假如你根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会就你的财务帐户数据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税务局会透过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把联名账户的数据(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13.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账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帐户数据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答:假如你根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粹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于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自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应寻求法律意见。

14.问: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账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帐户的数据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答:不会。账户持有人应是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账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账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帐户的数据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作为有关财务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换。

15.问: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数据伙伴,我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帐户,什么数据会被交换?

答: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数据报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 (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至于财务帐户数据,交换的数据报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16.问: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定义是甚么?

答: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

个人

a.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b.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实体

a. (如实体属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

b. (如实体不属公司)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实体,或在香港境外组成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

如想获得更多数据,请细阅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内有关香港税务居民的文件: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Hong-Kong-Residency.pdf

17.问: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TIN)是甚么?是否相等于印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的「税务编号」?

答: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用途,以下识辨编号等同于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

a.个人:香港税务居民的香港身份证号码。

个人的税务编号等同于香港身份证号码的所有字母和数字,括号内的字母或数字也须包含在内(但不包括括号符号)。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所载的「税务编号」只供登入「税务易」账户和使用税务局提供的电子服务之用。该「税务编号」并非用作识辨香港税务居民,因此不应提供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用途。

b.实体:香港税务居民的商业登记号码。

实体的税务编号等同于商业登记证书号码最前面的8个数字。

如想获得更多数据,请细阅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内有关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的文件: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Hong-Kong-TIN.pdf

自动交换数据对财务机构的要求

18.问:自动交换数据涵盖什么类别的财务机构?

答:财务机构包括 –

托管机构;

存款机构;

投资实体;及

指明保险公司。

在香港的自动交换数据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属于「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下的责任。

19.问:自动交换数据涵盖什么类别的帐户?

答:财务账户包括 –

托管账户;

存款帐户;

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

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20.问:在自动交换数据的框架下,申报财务机构有何尽职审查责任?

答:申报财务机构须设立、维持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哪些账户持有人(包括账户的控权人)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至于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财务账户,财务机构也获授权应用该些程序。

法例只规定财务机构须对须申报帐户执行尽职审查程序(而不是其他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账户),故财务机构只会在未能辨识和搜集须申报帐户的资料并向税务局申报时,才受惩处。

21.问: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账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数据?

答:如果财务机构根据开立帐户时搜集的资料,包括根据目前的尽职审查或认识客户程序搜集的文件,对自我证明内的资料进行合理测试并满意其结果,他们便可依赖其客户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数据。

有关安排并不预期财务机构须为确定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而对有关税务法律作出独立的法律分析。

22.问: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帐户内的甚么数据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答:《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数据用途及搜集指定数据,提交给税务局。

财务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举例来说,他们应告知账户持有人,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数据用途,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及安全稳妥。账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若个别人士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其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数据用途,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维持该账户。

23.问:是否有财务机构或账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全获得豁免?

答:某些会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及账户,可获豁免申报。该等机构及账户分别被定义为「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账户」,并刊截于《税务条例》的新增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没有任何尽职审查及申报的责任,而财务机构无须就豁除帐户向税务局申报资料。

数据传送及保障

24.问财务机构如何将数据传送予税务局?

答:财务机构会将须申报财务账户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数据在下一公历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税务局。税务局已建立一个安全和专用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供财务机构使用。自动交换数据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包括 –

帐户登记(即开立自动交换数据帐户);

提交通知;

提交财务帐户数据报表;

检查提交报表的状态;及

修改已提交的财务帐户数据报表。

税务局将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经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向全部有维持须申报账户的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自动交换数据报表。

25.问:税务局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何时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

答:自动交换数据网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如财务机构有维持须申报账户,只可透过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开立其自动交换数据帐户。税务局已于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发出帐户登记指南 (只有英文版)。

26.问:一个实体是否可代表超过一间申报财务机构于税务局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开立帐户,以及为申报财务机构履行尽职审查和申报的责任?

答:可以。有关实体(即代办人)获授权,可代表一间或多于一间财务机构透过自动交换数据网站进行登记;以及代有关财务机构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所要求的尽职审查和提交报表责任。代办人的身分只可以是聘用服务提供商或代表申报财务机构维持财务账户的人。

27.问:代办人可否操作多于一个自动交换数据帐户?

答:代办人将获分配一个独有的LORN号码,该号码使代办人能透过单一登录程序,操作所有由它作为代表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数据帐户。当每间财务机构的登记完成后,代办人便可透过单一的LORN号码登入所有其代办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数据帐户,而不需要就每个自动交换数据帐户另行登入。

28.问:税务局如何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所交换数据能予以保密?

答:与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数据的伙伴,只会为与香港有订定安排(例如《税务条例》第49(1A) 条中指明的安排,涵盖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及税务数据交换协议) 作为交换数据的基础。在保障纳税人私隐及所交换数据能予以保密方面,已提供了国际标准所订明的保障。这些保障将适用于为自动交换数据目的而交换的数据。

此外,自动交换数据协议订明,所有交换的数据均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则及数据私隐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则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暂停有关数据交换安排,甚或可终止与相关伙伴的自动交换数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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