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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税务局最新34个CRS常见问题解答之二

来源:香港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9-01-02 17:51:15    浏览: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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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说明

29.问:「投资实体」包括任何其总收入主要可归因于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并由另一财务机构实体管理的实体(即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一个实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由另一实体所「管理」?

答:如果一个实体直接或通过另一服务提供商,代表另一实体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以下的活动或运作,则该另一实体会被视为由该实体所「管理」: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款证及衍生工具、外汇、兑换、息率及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或商品期货;

个人及集体投资组织者;或

以其他方式,代其他实体或个人投资、处理或管理财务资产或金钱。

一个实体如果没有权力自行管理另一实体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则该实体不会被视为可管理该另一实体。

30.问:如果一间成立目的为投资财务资产以产生入息的私人投资公司,在私人银行开立一个委托帐户,该公司会否因投资财务资产及由银行管理,而被视为投资实体(即财务机构)?

答:决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须视乎事实及其情况。该实体除了须由财务机构「管理」外,亦须符合另一准则,才会被视为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有关准则是:该实体可归因于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的总收入,相等于或超过该实体在以下期间(两者中以较短者为准)的总收入的50%—

(a) 在断定该实体是否属于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的年份之前的、截至12月31日为止的3年期间;

(b) 该实体存在的期间。

然而,「投资实体」不包括纯粹因为符合主动非财务实体的定义的(d)、(e)、(f)及(g)段的任何描述,而属主动非财务实体的实体。有关的描述现归纳如下:

属并非财务集团成员的控权公司;

新成立的实体;

正进行清盘或出现破产的实体;或

属并非财务集团成员的财资中心。

另外,被动非财务实体包括受专业管理,并且不是参与税务管辖区财务机构的投资实体。换言之,如果一间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不是参与税务管辖区的居民,或位于非参与税务管辖区,该投资实体会被视为被动非财务实体,而非财务机构。

31.问:如果一间私人投资公司根据相关定义属于财务机构,该公司在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下有什么责任?

答:《税务条例》第8A部订明申报财务机构须履行某些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申报财务机构指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一间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并非居于香港。因此,如果一间私人投资公司居于香港,或该公司是某并非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该公司则有责任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订明的要求。

32.问:根据相关定义,属信托的被动非财务实体的控权人包括执行者。什么是执行者?

答:执行者是授予权力及职责去执行信托的人士。执行者的委任通常见于非慈善信托。执行者的职责是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以确保那些行为符合信托文件里叙明的目的。

有效实施

33.问: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

答:《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旨在发挥足够的阻吓作用,以确保自动交换数据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实施,但同时不会对财务机构及个人施加不相称的过重罚则。

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及有意图作欺骗的情况。罚则水平(就首两类的一般罚则为第三级罚款 (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或三年)参照了《税务条例》其他相类的罚则。

34.问:个别账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答:《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反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欺骗的意图而提交不正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

至于个别账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数据,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标准。

(时间: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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