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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税收史上的“第一次”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9-09-12 14:52:49    浏览: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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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6日,我国对外签订第一个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日税收协定。

●1985年11月23日,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份税收协定——中国与马来西亚税收协定签署。

●1988年1月1日,中国第一个反避税地方性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实行。

●1988年,深圳市税务局对某外商独资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60万元,补征税款264万元,这是中国第一例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案件。

●1989年,我国在西德柏林举办了第一个全国性税收协定培训班。

●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就反避税作出规定。

●1998年2月11日,中国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两地间的第一个专业性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签署。

●1998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首次引入了预约定价方法。

●1998年,第一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厦门签署。

●2005年4月19日,我国与日本税务主管当局签署了全国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2007年,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的一户企业补税金额突破1亿元,成为我国首个补税破亿元的反避税案件。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这是我国第一份全面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性文件。

●2009年12月1日,中国政府与巴哈马国政府签署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这是我国对外正式签署的第一个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英文版《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这是中国首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APA)年度报告。

●2013年,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多边税收条约。

●2013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为专题召开的年中会议。

●2014年,我国税务部门在义乌设立了全国首个中英文双语“国际税收服务点”。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 号),这是我国落实G20税改成果所出台的第一份文件。

●2015年5月25日,我国对外签署第100份税收协定——中智税收协定,这是第一个达到了BEPS最低标准的税收协定,在我国税收协定谈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6年5月,我国首次举办全球高级别税收征管论坛——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40 多个经济体和7个国际组织共议全球税收治理。

●2017年6月7日,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跨境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多边法律文件——《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签署。

●2019年4月18日,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这是首次由中国税务部门主导发起并主办的高级别国际税收会议,宣告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成立。

(摘编自《中国国际税收40年》,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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