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2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6〕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认真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2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6〕209号)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要求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和资料上报。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请各县市区局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相关附报资料和报表,通过FTP报送巴州地税局税政一科。
报送路径为:巴州地税局FTP://160.60.16.11/牟金柱/2016年境外税收风险管理文件夹下。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253号)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6〕209号)
3. 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汇总表
4. 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明细表
巴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