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转让定价规则正在实施,2018年1月1日会计期开始集团最终母公司年总收入达68亿港元或以上须向税局提交国别报告
《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 主要部分及生效日期
《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7月13日刊宪。(TPPERSON按:见附件)
《修订条例》旨在将转让定价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则、落实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中的若干措施以及使税务条例(第112章)的条文与国际税务规定保持一致。
《修订条例》的主要部分概述如下:
主要部分 | 生效日期 |
优化双重课税宽免条文 | 适用于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所须缴付的税款 |
转让定价规则及相关条文 | ·就独立交易原则、预先定价安排及营业存货的转变而言,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就独立企业原则及非香港居民相联者得自知识产权的收入的课税而言,适用于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就2018年7月13日之前达成的交易或产生的收入,作出不溯既往的安排 |
关于总体档案、分部档案及国别报告的转让定价文件规定 | ·就国别报告而言,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 ·就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而言,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 ·可就2016年或2017年开始的会计期自愿提交国别报告 |
税务优惠措施的修订,包括税务宽减延伸至本地交易及订明实质活动的门坎要求 | ·适用于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所须缴付的税款 ·会在咨询持分者后订明门坎要求 |
税务局会在稍后时间提供进一步指引,以便纳税人了解《修订条例》的规定。
完
附件:
新闻稿
(数据源:政府新闻处)
《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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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修订条例》)今日(七月十三日)刊宪。《修订条例》主要实施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提出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以及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税务条例》(第112章)(《税务条例》)。
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使《税务条例》与经合组织最新公布的指引一致。在符合国际规定的同时,我们尽量减低对商界造成的合规负担。」
政府发言人补充:「将转让定价规则纳入《税务条例》可让纳税人更清晰明确地掌握有关安排。本港沿用多年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会继续适用于厘定收入或利润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根据《修订条例》,属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若其集团每年总收入达68亿港元或以上,须向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以供与其他相关税务管辖区进行交换。
《修订条例》亦要求纳税人拟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作为转让定价文书的一部分,并设有豁免条文。《修订条例》同时为税务局以往透过行政规则执行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即相互协商程序及仲裁)和预先定价安排,提供法定基础。
总体而言,有关转让定价的条文(第15F条及50AAK条除外)、因应转让定价调整而作出相应宽免的条文,以及与预先定价安排、税收抵免和利得税宽减相关的条文,将适用于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所须缴付的税款。有关国别报告的条文适用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而有关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条文则适用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至于第15F条(非居民相联者得自知识产权的收入的课税)和第50AAK条(收入或亏损归因于非居民人士在香港的常设机构)将适用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以给予纳税人较长时间作准备。
税务局会在其释义及执行指引中提供进一步实施指引,以便企业遵守有关新规定。
经合组织在二零一五年十月推出一套涵盖15个行动计划的方案,以打击BEPS活动。香港在二零一六年六月承诺实施BEPS方案。
完
2018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