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香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年度合并收入超过68亿港元的需要向香港税局提交国别报告(续)

来源:TPPERSON整理 来源:香港立法会    更新时间:2019-01-02 18:03:46    浏览:918
0

58I.先决条件:要求本地交表;代母实体交表的例外情况

(1)就本分部而言,某管辖区(申报管辖区)规定某须申报集团的申报管辖区实体(并非最终母实体者)提交国别报告的某项适用于该申报管辖区的先决条件,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属就该集团而获符合——

(a)有关最终母实体属某管辖区(最终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而该最终母实体并无被规定在该最终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b)在上述报告到期须于申报管辖区提交之时,最终管辖区已订立国际协议,但与申报管辖区之间,并无有效的交换安排;或

(c)最终管辖区与申报管辖区之间,订有有效的交换安排,但申报管辖区的税务当局,已向有关申报管辖区实体发出通知,知会该实体——

(i)最终管辖区已基于按照该等安排的条款以外的原因,中止自动交换国别报告;或

(ii)最终管辖区在其他情况下,持续地没有自动向申报管辖区提交最终管辖区管有的、属须申报集团(在申报管辖区拥有成员实体者)的国别报告。

(2)就第58F或58G条之下的、须申报集团(集团)的香港实体(目标实体)须就指定期提交国别申报表的规定而言——

(a)如有以下情况,则代母实体境外交表的例外情况,即属适用——

(i)有关代母实体如第(3)款所述般,获得委任;

(ii)提交程序如第(5)款所指般,在发出通知后完成;及

(iii)交换机制已如第(7)款所指般设立;及

(b)如有以下情况,则代母实体在港交表的例外情况,即属适用——

(i)有关代母实体如第(4)款所述般,获得委任;及

(ii)提交程序如第(6)款所指般,在发出通知后完成。

(3)如有以下情况,有关成员实体即属获委任为有关集团的代母实体——

(a)该成员实体是香港境外某管辖区(代母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及

(b)该成员实体获该集团委任,担任最终母实体的唯一替代者,以代表该集团,在代母管辖区就指定期提交国别报告。

(4)如有以下情况,有关成员实体即属获委任为有关集团的代母实体——

(a)该成员实体是香港税务居民;及

(b)该成员实体获该集团委任,担任最终母实体的唯一替代者,以代表该集团,在香港就指定期提交国别申报表,而在作此委任时,规定须申报集团的一个香港实体(并非最终母实体者)提交国别报告的某项适用于香港的先决条件,已如第(1)款所指般获符合。

(5)在以下情况下,提交程序即属在发出通知后完成——

(a)根据第(3)款委任的代母实体,按照代母管辖区的法律或规例,向代母管辖区的税务当局发出通知,表明本身是代母实体(如代母管辖区的法律或规例规定发出该通知);

(b)已按照第58H条,将该代母实体的名称、地址及商业登记号码(或等同上述资料的详情)通知局长;及

(c)在就指定期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提交期限前,该代母实体已按照代母管辖区的法律或规例,在代母管辖区就指定期提交国别报告。

(6)在以下情况下,提交程序亦属在发出通知后完成——

(a)根据第(4)款委任的代母实体,已按照第58H条,向局长提交通知;及

(b)在就指定期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提交期限前,该代母实体已按照第58F条,就指定期提交国别申报表。

(7)就第(2)(a)(iii)款而言,在以下情况下,即属已设立交换机制——

(a)代母管辖区已订立国际协议;

(b)在就指定期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提交期限前,代母管辖区与香港之间订有有效的交换安排;及

(c)局长没有向目标实体发出通知,知会该实体——

(i)代母管辖区已基于按照该等安排的条款以外的原因,中止自动交换国别报告;或

(ii)代母管辖区在其他情况下,持续地没有自动向香港提交代母管辖区管有的、拥有香港实体的须申报集团的国别报告。

(8)在本条中——

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具有有关国际协议所给予的涵义;

代母管辖区实体(jurisdiction S entity)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实体——

(a)是代母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或

(b)是设于代母管辖区的常设机构;

申报管辖区实体(jurisdiction R entity)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成员实体——

(a)是申报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或

(b)是设于申报管辖区的常设机构;

交换安排(exchange arrangements)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安排——

(a)安排的双方或各方,是国际协议适用的管辖区的获授权代表或主管当局;及

(b)规定在有关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agreement)——

(a)除在(b)段适用的情况外,指——

(i)《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Convention for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inTax Matters”的译名。)

(ii)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其他安排——

(A)根据第49(1)或(1A)条,具有效力;及

(B)藉本身的条款,为香港与该安排或该等安排适用的其他地区之间交换税务数据(包括自动交换该等数据),提供法律权限;或

(b)就第(1)款而言,如申报管辖区不是香港,指——

(i)《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Convention for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inTax Matters”的译名。)

(ii)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双边或多边税务公约,或税务数据交换协议——

(A)申报管辖区属有关公约或协议一方;及

(B)该公约或协议藉本身的条款,为管辖区之间交换税务数据(包括自动交换该等数据),提供法律权限。

58J.申报实体

就本分部而言,每一以下实体,均属申报实体——

(a)按第58E(1)及58H条的规定,须提交国别申报表及通知的香港最终母实体;

(b)根据第58E(2)条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最终母实体;

(c)按第58F及58H条的规定,须提交国别申报表或通知的香港实体(并非香港最终母实体者);

(d)根据按第58G条发出的通知的要求,须提交国别申报表的实体。

58K.关于国别申报表及通知的进一步规定

(1)为本分部的施行而就须申报集团提交的国别申报表,须载有——

(a)该集团的国别报告;及

(b)税务委员会指明的任何其他数据。

(2)为本分部的施行而就须申报集团提交的国别申报表——

(a)须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交,而该电子纪录须——

(i)使用局长所指定的系统传送;及

(ii)载有所需数据(以局长指明的格式编排者);及

(b)如因为根据第58G条发出的通知而提交该申报表——须以该通知所指明的方式提交。

(3)为第58H条的施行而就须申报集团提交的通知——

(a)须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交,而该电子纪录须使用局长所指定的系统传送;及

(b)须以局长所指明的方式提交。

(4)局长可为施行第(2)及(3)款,指定的一个系统,以供与局长通讯。

(5)局长可籍宪报公告,指明关于以下事宜的规定——

(a)为本条的施行而产生或传送的电子纪录(或须与该电子纪录一并提交的附件),须以何种方式产生或传送;

(b)如何将数字签名,附贴于根据本分部提交的国别申报表,或附贴于根据第58H条提交的通知;及

(c)关于须与电子纪录一并提交的附件的软件及通讯。

(6)尽管就某国别申报表而言,第(2)或(5)款下的某规定未获遵从,局长仍可(概括而言或就个别个案而言)为本分部的施行,接纳该申报表。

(7)尽管就某通知而言,第(3)或(5)款下的某规定未获遵从,局长仍可(概括而言或就个别个案而言)为第58H条的施行,接纳该通知。

(8)局长可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指明在何种情况下,或在符合何种条件的情况下,会根据第(6)或(7)款,接纳申报表或通知。

(9)为本条的施行而指明任何事宜的公告、通知或其他东西,均不属附属法例。 

58L.备存纪录及其他责任

(1)申报实体如更改其地址,须在事后的1个月内,将该项更改通知局长。

(2)申报实体须——

(a)备存充足纪录,让根据本分部提交的国别申报表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得以迅速断定;及

(b)保存该等纪录6年(由提交有关申报表当日起计)。

(3)局长可向申报实体发出通知,要求该实体提供数据,以断定该实体提交的国别申报表中的资料,是否准确而完整。

(4)被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要求提供数据的人,须——

(a)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及

(b)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以该通知所指明的方式及形式(如有),提供有关资料。

58M.聘用服务提供商

(1)可聘用服务提供商,为申报实体或代申报实体——

(a)遵守在以下条文下的规定——

(i)第58E(1)或58F条;

(ii)第58H条;及

(iii)第58L(1)条;或

(b)根据第58E(2)条,提交国别申报表。

(2)为免生疑问,即使已根据第(1)款聘用服务提供商,以遵守在该款提述的条文下的任何规定,有关申报实体在该条文下的责任,并不获免除


评论区

表情

共0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