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业借款一次性还本付息,预提所得税怎么扣缴
原标题:一次性还本付息,预提所得税怎么扣缴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地税局通过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成功化解了境外借款一次性还本付息代扣所得税的税务风险,纳税人自查补缴代扣预提所得税和滞纳金253.94万元。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7年8月,济宁市地税局兖州区税源管理科对辖区内A机械有限公司开展风险扫描,发现A企业2016年期末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余额2492.5万元。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预提费用较大,应该未实际发生,2016年企业所得税存在未调整风险。
税务人员调取并审阅了A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明细账及相关业务资料,了解到预提费用为A企业计提的应付境外非居民B企业的利息费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别为5年和10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A企业年末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应付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已税前扣除。对此,税务人员认为A企业可能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风险。
带着疑点,税务人员约谈了企业财务负责人,并作出风险提醒。A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借款合同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在合同到期前不会实际支付利息。因为没有对外实际支付,也就没有对外付汇备案,而只有在实际付汇时才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该财务负责人同时询问,企业需要代扣的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虽然未实际支付利息,但已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并且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履行代扣义务。同时,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对于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税务人员解释,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利息收入已经改为征收增值税,对于营改增后的预提应付利息,应按照6%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而之前的利息收入依然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在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时,不得扣除有关税款和费用。
经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辅导和政策讲解,纳税人最终按照规定,补扣补申报企业所得税247.59万元,缴纳滞纳金6.35万元。
济宁市地税局总会计师祝平安表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A企业在借款协议到期前没有对外支付款项,貌似不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准则要求,A企业需在实际发生利息时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作出会计处理,案例中A企业已经计提了财务费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列支扣除,故根据规定,A企业应履行扣缴所得税义务。
(2018年1月12日王建国 刘鹏 甘琪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