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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订完善“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8-09-24 21:55:27    浏览: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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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ERSON按:在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近2年半后,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正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和修订。昨晚和今早TPPERSON认真学习了9号公告,总体感觉是:9号公告大大提高了 “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减少了征纳双方的争议,非常值得点赞!而且9号公告的解读大量采用CASE的方式更是能方便大家理解和运用,更是应该给无数个点赞,同时也是未来总局解读文件应该给予推崇的。针对9号公告的学习,TPPERSON建议大家特别关注以下15个方面:

1、关注“受益所有人”概念只适用于税收协定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而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如股权转让所得等是不适应的,亲们不要再来个咨询提问: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适用“受益所有人”条款可以按5%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类的问题了哈;

2、关注9号公告中每个条款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性,如第三条、第四条只针对于股息,而不针对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亲们不要误认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也存在“安全港规则”哈;

3、亲们学习9号公告务必认真学习9号公告的解读,解读中结合大量CASE可以很好地帮助大家理解,同时大大增加了实务操作性并解决了征纳双方的一些争议问题;

4、关注“受益所有人”内涵的变化,9号公告没有再提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但是仍然强调公司应该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5、关注综合分析判定因素的变化,特别关注5大判定因素中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解读中好几个CASE值得参考哈);

6、关注所得为股息的“安全港”范围的扩大;

7、关注所得为股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给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8、关注持股比例规定时间标准: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9、关注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

10、关注需要享受“受益所有人”税收协定待遇之“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提供;

11、关注滥用税收协定待遇将会被税务机关提起一般反避税调查;

12、关注中国香港执行9号公告的特殊性特别是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13、关注9号公告生效执行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照60号公告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就OK,不需要再事前提交申请了;

14、关注针对“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除了601号文和30号公告外,2013年税总还发布过一份内部函:税总函[2013]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

15、关注9号公告只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事项,不能追溯适用,注意新旧衔接及9号公告与60号公告的衔接。

特别提醒:后续TPPERSON会将新旧对比及相关的学习笔记分享亲们,敬请亲们持续关注TPPERSON推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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