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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员工纳税义务范围咋确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8-09-30 14:18:36    浏览: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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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香港母公司派了一位香港员工到境内就职,同时保留他在母公司的工作。预计今后的每一年中,他大概有80%的时间在境内,20%的时间在香港,并且两家公司都会给他发放薪水。境内公司为他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具体的计算口径应该如何把握?随着时间的推移,明年他的纳税义务范围是不是会扩大?

答:按照您的描述,香港员工80%的时间在境内,也就是说,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 号)规定,香港员工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方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 号)有各种情况的适用公式,具体到您提的情况,应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关于该香港员工未来年度的纳税义务问题,假设今年他属于“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情况,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下一个区间是“满1年但不超过5年”,其纳税义务范围将随之扩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满1年”有明确界定,即在境内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因此,纳税义务是否会扩大,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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