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仍然有效?
TPPERSON按: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文件中曾明确:“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时至今日TPPERSON并没有看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过任何正式文件废除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只是2013年7月22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详见附件1)曾明确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目前各地税务局对此的执行完全不一致,最近福建税务局的解答见附件5,期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给予明确。
附件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7-22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
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内容: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籍人员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则不适用;对于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
部门:所得税处答复时间:2014-04-2908:16
附近3
桂地税函[2015]25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
你局《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桂稽报〔2015〕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批复如下:
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附件4:
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12-02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咨询内容: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籍个人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部门:劳务财产处答复时间:2015-12-0211:57
附件5: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2-02来源: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