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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合本国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安排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9-09-06 10:50:15    浏览: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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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福建省福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执笔人:苏磊

在中国,以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百度为代表的一批优秀互联网企业,在世界数字经济版图上有一定的份额及影响力。同时,国外数字科技巨头在中国开展业务基本依托中国子公司进行,如苹果公司。因此,我们需认真研究国际社会上关于数字经济的应对措施和方案,选择适合本国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安排。

从发展趋势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必将走出国门,在全球市场上不断提升市场份额,境外的数字经济企业也将不断进入中国市场,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并且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未必需要在中国设立公司或常设机构。因此,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参与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政策的国际讨论时,更多考虑税收中立原则,既保护国内税基不受侵蚀,又注重保护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OECD提出的“双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一”包括“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三个解决提案。笔者更倾向于借鉴“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该提案由美国提出,主要针对跨国公司通过远程方式拓展用户或者创造其他营销型无形资产。与中国在转让定价方面提出的“市场溢价”理论有部分迭代关系,认为营销型无形资产和市场所在国之间存在一种内在功能性的联系,将营销型无形资产及相关利润分配给市场所在国。对于印度等国提出的“显著经济存在”提案,从中国企业开辟国际市场的方式看,较多采用薄利多销的方式,因此“显著经济存在”提案按照收入乘以税率的征税模式,不适合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中国跨国企业也需要对自身的价值链和价值驱动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以评估潜在影响并保持战略调整的灵活性。在现阶段,应充分了解市场国可能采用的新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调整内部税务成本,做好在各国的税收遵从。如果遇到在其他国家因单边措施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税收领域应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围绕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除了选择有利于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安排之外,中国税收征管还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改进,比如制定出台税收法规,迅速将国际税改的成果转化为本国的国际税收政策;重视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使用,加强跨国税源监控管理;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扎实推进国际税收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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