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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借道基金分红“避税”的方式该休矣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9-09-12 14:38:02    浏览: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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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待分配的基金分红在会计核算时,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作为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在对基金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误将待分配的基金分红计入基金成本,导致多计成本10.85亿元,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要求该公司调减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约3.7亿元。

症状:突击买入高分红基金

近期,A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前海税务局提出税务迁出申请。税务人员在受理其申请时发现,该公司在201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写了大额免税项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金额为10.85亿元,占营业利润的比例超过20%。

税务人员对该异常情况产生了疑问,便向A公司了解其主要投资的基金项目,随后迅速在基金交易网站找到对应的基金项目,查看其分红情况,发现部分基金项目在A公司投资的年度分红比例远超出其他年度。由此,税务人员初步判断,A公司可能在得知基金将进行高比例分红的消息之后,才买入基金并短期持有,目的是享受基金分红免税政策。

诊断:多计基金投资成本少缴税

税务人员要求A公司填写《基金投资情况调查表》,并提供公司买入、卖出各基金项目的时间、金额、对应的会计处理以及各基金项目对应的分红公告、分红时间等信息。通过在基金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情况,同时结合A公司购买基金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基金交易确认单、银行回单等)进行分析,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大部分基金投资都是在基金公告后买入,在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后很快卖出,并且将全部购买金额都计入了投资成本。

税务人员介绍,该案例可以简单理解为下述情况:基金在1月1日发布分红公告,企业在1月2日买入了1000万元基金,1月3日获得基金分红400万元,1月4日企业将基金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600万元(因为分红导致基金价值降低)。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1000万元购买金额全部计入投资成本,400万元的分红享受免税优惠,卖出基金时又计算了400万元的投资亏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将分红金额填写在免税项目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宣告未分配的红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在基金分红公告后买入的基金,待分配的红利不能计入基金投资成本,自然也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告前和公告后买入,基金分红都是免税的,但是分红公告前买入的基金,投资成本为全部购买金额,而公告后买入的基金,投资成本是购买金额减掉分红金额——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在分红公告后买入基金时,应将购买金额减掉待分配的红利部分作为投资成本,于是要求A公司调减成本。最终,A公司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建议,调减成本10.85亿元,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约3.7亿元。

处方:谨慎确认损益金额

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自行享受,投资收益也由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之后自行申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申报。在此案例中,A公司多个年度都申报了基金分红免税项目,并进行了错误的会计处理,总体金额非常大,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也非常高,公司为此项错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建议纳税人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谨慎,遇到不确定的涉税事项,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翟真真 李伟松 陈俊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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