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荷兰:用好“创新盒”优惠
2019年01月25日 马世奇
荷兰外商投资局副局长汉斯·库珀斯日前表示,为吸引更多国外高科技公司投资,荷兰推出创新一揽子计划——某些特定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被调整为7%,远低于21%~25%的公司税基本税率。同时,进行特定研发活动的公司,其研发工资成本未超过35万欧元的部分,可享有32%的减税优惠(初创公司可高达40%),超过35万欧元的部分,可享有14%的减税优惠。荷兰对创新研发一直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其中,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的“创新盒”税收政策,就是最重要的优惠之一。
一次认证,可享多项优惠
在荷兰,纳税人享受“创新盒”税收优惠,要有自主研发活动。获得专利的无形资产和由纳税人开发并获得研发认证(R&D认证)的无形资产,可被认为是“创新盒”所得,符合内部开发的技术创新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荷兰对企业研发人员给予工资补贴,这是另外一种对研发创新活动的财税支持。在审核企业的研发活动时,荷兰把这两项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企业得到一次认证,可享多项优惠。
那么,什么是“创新盒”呢?2011年,荷兰在其税法中引入“创新盒”税收政策。在一些国家,“创新盒”也被称为“专利盒”,是对创新类所得的形象说法——将创新类所得像放在一个盒子里面一样归为一类,可享受和其他一般所得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荷兰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盒”净收益,将其总额的28%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常规公司所得税税率25%征税。换句话说,“创新盒”的税基仅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8%,其余部分则免缴公司所得税。因此,此类收益的所得税有效税率约为7%(2017年前约为5%)。此外,与无形资产开发相关的成本和经营亏损,仍可按25%的荷兰公司所得税税率抵减应税利润。这对开发无形资产的企业很重要,因为通常这些企业的前期投入很大,投资结果有很大不确定因素。
改善本国投资环境的税务措施,大多有些税收竞争的味道。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对这些税收政策提出了标准和要求,引发了欧盟对成员国知识产权优惠制度的广泛审议。
聪明的国家是能在“平衡木”上走好、走稳的——既能跟上国际反避税潮流,又能给予纳税人可观的税收优惠。在这方面,荷兰是做得不错的。2017年,荷兰调整了“创新盒”制度以符合OECD的要求,涉及“创新盒”需要R&D(研发)认证和有关归属适用7%特殊税率的收入问题。
规模不同,合规要求各异
“创新盒”制度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最初,“创新盒”制度只适用于已注册专利的收入,现行制度则包括获得R&D认证的项目收入。在现行制度下,中小型企业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面对的要求不一样。建议相关纳税人关注这些不同的要求,在充分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的同时,避免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根据荷兰的有关规定,小型纳税人,指全球净销售额每年低于5000万欧元的公司,以及从无形资产获得的毛收益连续5年不超过总计3.75亿欧元(平均每年750万欧元)。对于小型纳税人来说,只要有研发认证,基本上即可适用“创新盒”优惠,对无保护的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也可适用“创新盒”规定。
对大型纳税人来说,则面临更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获得研发认证,而且要拥有法律权证,即专利等;对于较大的纳税人来说,只有专利、实用新型、软件、植物育种专利和药品认证的收入才符合“创新盒”制度要求。也就是说,大型纳税人要通过双重验证。实践中,专利申请与授予专利之间会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从申请专利的年份起到授予专利的年份之间从专利资产取得的利润,也可以纳入“创新盒”利润,享受低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对公司从事的行业没有要求,符合条件的荷兰居民企业可适用“创新盒”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荷兰的常设机构也可适用上述规定。企业需要关注的是,“创新盒”优惠的出发点是无形资产,适用该项优惠的无形资产应是由公司自行开发的,或在公司的指导下开发的,仅拥有无形资产的公司并不能享受此优惠。
例如,某跨国公司在荷兰设有集团公司专门管理无形资产,荷兰公司雇用管理人员和一名无形资产方面的专家从事日常管理活动。像这样的公司,不能享受“创新盒”规定的低税率,原因是无形资产不是由该公司开发的。与此同时,将研发活动委托给其他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并不意味着开发出的无形资产不能享受优惠。在评估无形资产是否由公司自行开发时,荷兰税务局侧重分析公司发挥的职能及承担的风险。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荷兰税务局有专家小组评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外,荷兰明确了不适用“创新盒”税收优惠的情况。比如,200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的专利无形资产,以及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存在并取得了R&D认证的无形资产,就不适用“创新盒”税收优惠。
其他规定,投资前要注意
在投资荷兰之前,企业还需要注意有关“创新盒”制度的其他涉税规定。
归属于“创新盒”收入的有关规则,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的高低,是企业需要高度关注的。在荷兰,哪些所得可被归属于“创新盒”收入,是受限制的。相关研发是否在企业内部进行,研发成本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等,在判断“创新盒”收入归属上至关重要。企业可以通过公式来计算可归属收入,计算公式为:可归属于“创新盒”收入=〔(被认可成本费用×1.3)÷总成本费用〕×无形资产带来的总收入。实践中,研发活动外包给关联方越多,这些研发活动可以归属于“创新盒”收入的就越少。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核定率方法,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收入并归属于“创新盒”。这一制度允许纳税人将企业利润的25%核定为无形资产收入,适应“创新盒”低税率,但可归属“创新盒”的金额上限为2.5万欧元。在实践中,这一措施只对中小型公司有意义,适用年限也有限制,即其无形资产必须是在适用这种方法的当年或前两年开发出来的。
对在荷兰开展研发活动的中国企业来说,还要关注账目方面的要求。除一般账簿之外,适用“创新盒”优惠的纳税人需要为“创新盒”收入单独设账。账目包括所有能证明以下事由的文件:拥有哪些自创的无形资产,归属于“创新盒”的收入是多少,用最合适的方法确定了“创新盒”收入。此外,小型纳税人还要能证明自己符合小型纳税人资格。实践中,纳税人如符合条件,可在年终税表中自行适用“创新盒”优惠。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涉及的税务和无形资产问题技术性较强,纳税人一般会事先和荷兰税务局签署一个“确定合约”,就归属方法和“创新盒”收入方面的问题与税务局达成协议。
(作者: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资深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