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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9-03-09 08:44:02    浏览: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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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2日  刘付永 孙斌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加快进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阻碍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市场深度融合。在这种形势下,中国政府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经济合作新格局。五年来,中国与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系列重大项目落地开花。然而,在注入经济新动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产生发展中的矛盾及利益调整,需要通过国际税收协调,以形成各国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国际税收协调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助推器

从理论上讲,国际税收协调可避免各国税制差异产生的负面效应。比如,避免跨国经营企业由于不熟悉相关国家税收政策,未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优惠,而增加跨国经营成本,或利用信息不对称逃避税;避免各国采取保护性税收优惠政策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引发无休止的恶性税收竞争;避免由于两国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选择的不同,以及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同等导致的“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避免不确定性税收风险或较高关税壁垒影响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和投资合作。

从实践来看,“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来,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不断扩大,形成了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其中,国际税收协调的作用尤为重要。一方面,国际税收协调秉承公平税负、无税收歧视原则,有助于消除市场障碍,促进产业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竞争与国际税收竞争愈演愈烈,国家之间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和税收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出现贸易争端和利益冲突,如果解决失当,会形成严重的贸易摩擦,国际税收协调作为“润滑剂”和“灭火器”,有助于各方寻求最优解,构建开放、包容、互惠的区域经济合作软环境,有助于帮助企业解决涉税争端,改善企业跨境经营弱势地位。如某企业在境外设立一个项目部,将设备供货和建安分立,建安部分在当地纳税,境外税务部门认为企业存在抬高设备供货价格,涉及税额达千万美元,企业已按照要求提供了全套材料,证明交易价格公允,但当地税务部门仍然迟迟不作决定。企业将相关情况层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后,通过金砖五国税务局长沟通机制,事项得到顺利解决,增强了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和勇气。

当前国际税收协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急待破解

治理规则方面。国际税收领域的利益协调依据主要是税收协定,包括《OECD范本》和《联合国(UN)范本》,两个范本制定的通用国际税收规则对税收协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范本中有些概念已不能适应税收实践的要求,有关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也争议颇多。二十国集团(G20)主导的税收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推动了国际税收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但较少考虑和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国际经济组织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在指导、规范和协调税收关系,处理国际涉税争议等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实际操作层面。一方面,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不均衡,如何在促进与沿线国家的跨境投资贸易和遏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之间做出平衡,技术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沿线不同国家资源禀赋、产业结构、政治体制、税制各异,税收利益如何合理分配有待进一步商讨。另外,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增加了国际税收协调的难度,尤其是涉及无形资产、跨境劳务和国际间接税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争议。最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贸合作区在推动双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出现优惠政策制定不合理、存在税收歧视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协调合作区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利益。

有害税收竞争方面。随着特朗普税改的推行,各国税收竞争日益激烈,部分国家甚至不惜牺牲税收利益吸引外商投资,如以无税或实际税率很低、设置“环形篱笆”、税收立法和行政规定模糊化、消极应对国际信息交换等,侵蚀他国税基、扭曲国际资本流向、破坏市场平衡,阻碍互利共赢,必须引起沿线国家的重视。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多样化发展,国际逃避税活动愈发隐蔽和复杂,除了传统的转移定价避税、避税港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的税收筹划也时有发生,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情况严重,需要沿线国家共同行动,及时交换税收情报,创新反避税工作手段,联合打击避税行为。

协调方式方面。目前,国际税收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有相互协商程序(MAP)和国内救济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税收争端提供了可行且高效的解决方法,但也存在着事前确定性差、受国内法限制、程序复杂、公正性存疑,久拖不决等问题,影响了“五通”理念的落实。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税收协调路径探索

凝聚合作共识。各方要秉承平等、互利、自主、自愿的原则,求同存异,打造优良的国际税收协调软环境;坚持合理的税收利益分配原则,使利益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探索适合沿线国家的合理、普适的标准税制,缩小税制差异;探索建立多边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打破区域内税收壁垒,推动税收一体化;充分利用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税收征管论坛、上合组织峰会等国际性会议或论坛聚焦重点问题,促进交流协商,实现互惠互利。

研究国际税收规则。各国政府可以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借鉴BEPS行动计划的最新成果,共同商讨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税收管辖权认定及利益归属原则、“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涉税争议协商程序等问题,为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问题解决提供方向。

强化国际税收征管深度合作。尝试推动沿线国家建立区域性的多边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与沿线国家携手落实BEPS各项行动计划,通过搭建合作平台,持续交流反避税工作新动向,创新反避税工作新方法、分享反避税工作新经验等,建立健全逃避税防控体系,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整体提升沿线国家反避税工作水平,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新秩序。

完善税收协定。一是及时修订以前签署的税收协定,细化条款内容,增加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保留或限制条款,以适应当前新的国际经济形势和“一带一路”的战略合作前景。二是加快与未签订税收协定的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进度。三是通过签订议定书等形式积极完善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更好地协调双边税收利益。四是积极开展税收协定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充分使用现有税收协定优惠条款。五是探索综合性的区域税收协定,以应对战略的长期性以及沿线国家的差异性、多样性。

丰富国际税收协调方式和渠道。一是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并确定MAP前置的强制仲裁程序模式,规定仲裁范围,明确程序规则及裁决效力,促进税收争端的公平高效解决。二是推动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APA)的签订和落实,减少征纳双方在转让定价问题上潜在的争议。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组织及其税收协调,充分发挥经济组织在税收协调方面的作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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