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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经济征税:欧洲国家想“先下手为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9-03-09 08:33:31    浏览: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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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

作者:高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岁末年初,是许多国家公布新年度预算案、调整税收政策的时候。最近,包括奥地利在内的一些欧洲国家就传出开征数字税的消息。这一动向预示着,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有可能面临新一轮重要调整。

“不露面儿也要留下买路钱”

按照传统的税收原则,一个国家只能对其国境内发生的经济活动征税,这也是20世纪20年代以来国家间划分征税权的基本原则。协调国家间征税权关系的税收协定,就是建立在这个原则基础之上的。

税收协定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常设机构”,指外国企业在另一国进行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通常是指物理存在。一国对外国企业的利润征税应遵守常设机构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如果外国企业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就不能对其利润征税;二是即使构成常设机构,也只能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简单来说,外国企业需要在东道国有物理存在,后者才能就其利润征税,否则没有权征税。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上述原则受到了极大挑战。例如,一家外国网络公司即使在一国没有物理存在,也可能从该国赚取巨额网络广告收入,但按照常设机构原则,却无须在该国缴税。这也是近年来谷歌、亚马逊等美国科技公司被欧洲指责只在这里赚钱却只缴很少的税的部分原因——Facebook 2016年在英国的营业收入为8.42亿英镑,却只缴了510万英镑的税。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国际社会意识到现有的“划分税收蛋糕”的原则已经过时,数字时代需要新规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3年开展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时,把数字经济征税问题列为第1项行动计划的内容,就反映出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目前,OECD正在牵头制定数字经济税收的国际规则,可能的方案之一就是对某些高度依赖用户参与实现赢利的科技公司,即使在一国没有物理存在,只要存在一定规模的用户参与,就可以被认定存在常设机构而被征税。按计划,OECD将于2020年提交最终报告,制定出新的征税规则,希望届时各国能够达成共识。

“蛋糕”怎么分?各方都有小算盘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服务税的税基是公司的营业收入而不是利润,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批评者认为它会阻碍投资和创新,导致双重征税,最终给经济带来扭曲。对此,欧盟内部也有分歧。法、德等国力主开征数字服务税,爱尔兰、北欧等国则持反对意见,表示应该等OECD拿出一个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规则后再开始征收。还有一些国家担心征这种税会导致美国报复,因为它针对的主要是美国科技公司。2018年12月初,欧盟各国财长开会时没能就数字服务税问题达成一致,今年准备接着议。

尽管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在2013年就成立了,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到现在还没能拿出一个有共识的方案。因此,一些国家在等待中渐渐失去耐心,决定单干。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提案,拟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欧盟境内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税。包括谷歌、Facebook、亚马逊、苹果等在内的全球150家科技公司达到了这个门槛。

西班牙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方案和欧盟的提案差不多,税率也是3%,只不过征税对象的门槛调整为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西班牙境内收入超过300万欧元的跨国公司。如果年内开征,预计2019年可以带来12亿欧元的税收。

英国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是全球营业收入超过5亿英镑且盈利的跨国科技公司,税率是2%。据预测,数字服务税可在2020年~2024年给英国增加15亿英镑的税收。分析人士指出,对于英国政府来说,“这笔外财是小钱儿”,主要目的是释放一个信号——“看,英国对于公平征税是认真的”;在国际层面,可以借此向OECD施加一定压力,敦促其加快有关数字经济税收国际规则的制定。

美国“中央、地方两种声音”

对于欧洲各国拉开架势开征数字税,大西洋彼岸的美国传出两种声音。

从联邦层面看,财政部长姆努钦和部分国会资深议员公开敦促欧盟放弃数字服务税,称这会导致双重征税,造成美欧之间“重大贸易关注”。也有人指出,从实际利益角度考虑,受数字服务税影响最大的将是美国的科技巨头,美国联邦政府肯定会为他们撑腰。

从州的层面看,许多州近年来对征税越来越激进,一家公司在本州即使没有物理存在,也有可能对其征税。这种观点通过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得到了有力支持。2018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美国最大的家居电商Wayfair尽管在南达科他州没有物理存在,但因它在该州的销售达到一定规模,满足了“足够联系”的标准,也可以视为有物理存在,应在该州缴纳销售税。

这个判决在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前类似情形下,南达科他州是没有销售税征税权的。一些专家指出,虽然Wayfair案表面上只涉及美国的销售税,而且是一国之内的裁决,但法庭判决的法理逻辑、经济学逻辑,完全可以适用到数字经济条件下国与国之间所得税征税权的划分上,与欧洲打算开征的数字服务税可谓异曲同工。

中国面临新机遇

对中国而言,面临着与欧洲国家类似的被高科技巨头钻空子的可能,存在着税基被侵蚀的风险。不过,正像BEPS给中国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机遇一样,对数字经济征税,给我国提供了另一个发声的平台。目前,中国是BEPS第1项行动计划工作组副主席,中国提出的“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有利时机,加强理论研究与国际交流,紧密跟踪数字经济业态发展,准确把握数字经济的经济学本质与税收逻辑,为制定出合理、公平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贡献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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