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资料。
二、适用范围:
企业就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需享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情况。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门应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受理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
①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②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③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
①集团组织架构图;
②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③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④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
①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②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备案资料应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保存至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完成所属年度后的十年(存放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企业受理结果。
七、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并发放《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