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资料。
二、适用范围:
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境外分支机构需合理分摊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门应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受理资料:
(1)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情况说明(共同支出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2)境外分支机构需合理分摊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分摊方法包括:资产比例、收入比例、员工工资支出比例、其他合理比例)。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备案资料应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保存至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完成所属年度后的十年(存放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企业受理结果。
七、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并发放《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