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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州国税局对某非居民企业平价股权转让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306.46万元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8-10-24 13:40:49    浏览: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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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ERSON按:关联股权转让是否属于特别纳税调整规范的范畴,在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一文中并没有明确给予规定,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存争议;后来在2012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5号)的一个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12〕262号),注:该国税函在税总官网公开发布了,麻烦亲们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中给予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最后终于在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金融资产,其具体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从而避免了原2号文下税企双方对关联股权转让是否属于特别纳税调整范畴的争议。同时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股权)转让(出让+受让)金额超过1亿元(注: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的就应当准备本地文档;而42号公告也要求在本地文档中对关联股权转让进行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包括:(1)股权转让概况,包括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2)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3)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针对关联股权转让应该采用何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定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给予了明确。6号公告明确提出了“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是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其中的资产评估方法是最适合关联方各类资产交易定价的方法。资产评估方法在关联方交易严重缺乏可比性交易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定价方法,比如关联方股权转让、无形资产交易等重大难题;而且资产评估方法有效地衔接了一般税法中类似于股权、房地产、不动产等其他业务交易中的定价,还可运用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持续经营业务转让等高大上的难题。但值得亲们关注的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是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关联交易的方法,当然包括股权转让交易。在对金融资产(股权)转让进行可比性分析后,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其中,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内容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属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如果关联股权交易与非关联股权交易在以上这些方面不存在重大差异或存在重大差异而能够对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情况下,对关联股权转让定价的最合适方法就应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后附TPPERSON收集到的《中国税务报》2018年3月23日发表的这篇《平价转让股权,谨防纳税调整风险》,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运用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对关联股权转让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这也应该是6号公告从2017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公开报道的为数不多的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对非居民关联股权转让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CASE.

原文:

平价转让股权,谨防纳税调整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8年3月23日

本报记者 李文 通讯员 张后伟 李露

近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首例股权转让反避税案告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作了特别纳税调整,扣缴所得税306.46万元。

股权转让错综复杂

M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2.10亿元,并于2008年7月22日迁移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库尔勒市开发区,是巴州规模最大的化工类企业。

2008年3月,M公司的投资公司T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M公司认购增资协议书》,注册资本由2.10亿元增至2.30亿元,增资部分由香港B公司认购,按照1∶11的溢价比例,香港B公司应缴认购款2.15亿元。增资后,T公司持有股权的比例为91.51%,B公司持有股权的比例为8.49%。

2009年4月,因M公司发展需要,召开董事会同意增加2家股东,即X公司和H公司,约定两家公司必须投资3年以上,T公司与香港B公司放弃对M公司的同比增资权利,同意注册资金由2.30亿元增至3.26亿元,增加注册资金9646万元,其中X公司4823万元,H公司4823万元,增资部分由两家公司分别按1∶3.11的比例溢价认购,各出认购款1.50亿元。增资后,T公司持股比例为64.48%,香港B公司持股比例为5.98%,X公司与H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4.77%。

2011年6月,M公司拟筹备上市,需上市股改,香港B公司退出,将其持有的M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T公司,支付其实际出资额2.15亿元。同时,T公司收购H公司股份,收购价格为H公司出资额1.50亿元和按每年7.6%的溢价率及约定投资年限计算确定的股权溢价款之和;收购X公司股份,收购价格为X公司出资额1.50亿元和按每年8.6%的溢价率及实际投资年限计算确定的股权溢价款之和。变更后,M公司由T公司100%控股。因投资未满3年即收回股权,T公司赔偿了H公司和X公司一定数量的现金。

T公司收回股权后,M公司将企业性质改为私营企业,并于2011年8月29日向5家新公司重新转让股权32.95%,包括广西K公司、上海J基金、新疆G企业、新疆C企业和新疆L企业。L企业与C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为T公司及M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判定为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露出马脚

巴州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辖区内M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持股方香港B公司,平价转让M公司股权,而同时入股的两家出资公司X公司和H公司,转让股份给M公司为溢价转让,存在不合理转让股权的事实。

通过跟踪调查和多次沟通,巴州国税局认为其存在将我国境内实现的利润避税转移至境外的重大嫌疑。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意,2017年,巴州国税局对B公司股权转让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

税务人员第一时间从外汇管理局、银行对外售付汇和股权受让方税务机关等第三方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并通过进一步梳理M公司、T公司和B公司的关系寻找突破口。

税务人员查看《M公司关联交易公告》《M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关联交易的公告》等历年投资公告发现,香港B公司与T公司属关联关系,并有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关联关系的定义: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对于香港B公司不合理平价转让M公司股权的行为,税务人员根据《中港税收安排》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的规定作出判定:香港B公司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在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交易特点、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可比性分析因素,最终将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06.46万元,由支付人T公司到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巴州国税局局长师永革表示,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趋势明显加快的同时,传统国际税收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非居民企业转让持有境内企业股权的案例逐渐增多,源泉扣缴制度作为非居民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支付方具有法定扣缴义务。师永革提醒企业,税务机关今后会日益加大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跨境逃避税,防止税收流失。因此,企业应该全面提升股权转让的合规水平,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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