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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杨小强教授建议:引入现代估价技术破解征管难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8-10-24 13:38:03    浏览: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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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ERSON按: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是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6号公告应该是我国税收法规中第一次明确引入“资产评估方法”。

同时,2017年9月8日,中评协根据2016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该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课税对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针对资产评估的三大方法亲们可以关注TPPERSON推送的《企业价值评估执业准则》2011年版及2017年版编制对照表

原文:

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强建议:引入现代估价技术破解征管难题

中国税务报  2018年4月4日

李季 本报记者 杨小刚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一时间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

杨小强认为,现代税收主要是从价税,税率确定时,税基是重要变量。健全地方税体系最核心之处是税基评估(税收估价),正在稳步推进的房地产税立法,应引进批量评估技术,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估价与纳税评估并不相同,税收估价是对税基进行批量化评估,而纳税评估通常只针对个案。

“改革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忽视税收估价的作用。”杨小强表示,近年来,个人股权转让、“平价”增资扩股等涉税行为,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突出难题。个人所得的重心由动产发展至不动产,到如今以无形资产、资本利得及资本损失为核心,也引起了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价值、企业价值与资本损失评估的高度关注。

结合当前实践来看,税收估价一般发生在税收核定情形中,如价格明显偏低、视同销售、反避税核定和关联交易调整等。近年发生的税收司法案例也涉及税收估价问题,比如广州“德发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税收核定权,即当拍卖价格过低时,税务机关能否行使税收核定权,又应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调整价格。

杨小强说,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税法上的价值标准(价值类型)存在含糊问题,契税与个人所得税采用市场价格标准,增值税采用平均价格标准,企业所得税采用公允价值标准。这些价值标准之间的差异,导致税收核定基准不统一,执法时难以将道理说清。因此,杨小强特别建议,加强现代税收估价理论研究,为税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石。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为税收估价提供了现代资产评估技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税收征管引入现代资产评估技术预留了空间,可以为评估股权价值、无形资产乃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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