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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亚五国:做足税收功课 防范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8-11-16 14:57:55    浏览: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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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6月6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热恩别科夫的见证下,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签署了关于开展经贸合作区建设的备忘录。可以预见,未来中国企业到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的投资会越来越多。围绕“走出去”企业如何防范投资中亚五国的税务风险,本文作者提出了相关建议,供读者参考。

中亚五国,一般指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中亚五国开展投资经营。由于对国外税法、税收协定不甚了解,或者在重大交易中对税收因素重视不足,“走出去”企业将面临税务风险。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我国企业如果到中亚五国投资,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税收“功课”。

重视学习税收法规

重视学习税收法规,是所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必修课。到中亚五国投资,同样也不例外。

目前,“走出去”企业在中亚五国常见的重大税务风险包括:在投资架构安排实施过程中,由于投资目的国和母国相关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对所得双重征税的风险;由于投资目的国税制和税务管理带来的税务成本不确定风险;投资目的国及母国开展的税务检查或调整,对企业经营和声誉产生影响的风险;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优惠政策,多缴了税款或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的风险。

有效化解这些税务风险,首要的一点,就是深入学习投资目的国税制。企业应结合拟从事的业务种类和行业,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投资目的国税法,从而对自身的交易和事项是否纳税作出准确判断,对应该缴纳多少税能够准确计算,对办税程序和流程能够驾轻就熟,对自身交易行为能够事先合理筹划以降低税负。对此,建议企业建立定期、持续搜集境外投资目的国税收法规的机制,确保能够获悉最新税收规定,跟踪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制定应对方案。

“走出去”企业不仅要关注国外税法规定,也要留意我国关于“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要求,加强学习,确保涉税事项处理合规。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学习、理解和掌握税收协定,自觉从协定的角度分析企业交易,确保充分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学会利用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境外不合理税收待遇和涉税争端。

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为例,允许企业在“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中选择;采用完税凭证分割单方式,解决了以往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联合体各方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难题。因此,企业既要密切关注、仔细学习我国税收法规,也要高度关注投资国税收法规,以便从整体上做好税收安排,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

完善企业内部机制

税务风险的防控,优于税务风险的应对。

“走出去”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让税务风险管理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税务战略,并在具体管理体系中实施,以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投资初期开展可行性分析和具体谈判开始,“走出去”企业就应将税务风险纳入企业整体管控体系:一是要由“内”而“外”,了解并合理使用所得税抵免制度,避免双重征税;二是要由“上”而“下”,通过投资架构和交易安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三是要有条有理,通过建立有效的税务管理体系,控制税务风险。

同时,企业应完善关于税收问题的信息交流机制,主要包括:企业关于境外投资目的地国家税法、税收协定的知识,通过一定渠道,让参与决策和税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知晓;定期举办有关税收知识和税务风险防范的培训,增强企业的整体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与企业交易相关的重大税收问题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充分考虑税收因素,预先防范税务风险,在企业内部形成税务风险防范合力。

借助外力化解风险

“走出去”企业要和有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积极反映诉求,争取良好的、确定性强的外部税收环境。

一方面,企业要和我国税务机关以及专业纳税服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对不明确的税收事项,积极借助外脑,寻求帮助,将自身财税人员的“一技之长”与外部顾问机构的“多闻广识”结合起来,以相对较小的成本获取相对较大的投资收益。比如,发生重大交易时,可以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了解投资目的国的税务实践,寻求有效的方法,保证税务合规性,以有效管理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要和境外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提高税收确定性。比如,投资目的国对某些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必要时,需和当地政府、当地税务机关展开有效的沟通或谈判,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再如,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就特定税务事项达成协议,或者从税务机关处取得关于特定税务事项的预先裁定,给予特定税务事项以确定性或可预期性,有效降低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比如,哈萨克斯坦税法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每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比例为10%~40%不等。我国某钻探公司的境外子公司A公司,将钻机主体设备划分为“未列入其他组的固定资产,包含油井、天然气井、输送装置、石油天然气开采设备”,每年按15%的比例计提折旧。而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检查时,认为钻机主体设备应划分为“不动产建筑物”,按照10%的比例计提折旧,A公司多计提折旧,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不动产建筑物”应缴纳财产税,于是要求A公司补税3.4亿坚戈,折合人民币658万元,并缴纳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能够与哈国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就会避免因对税法理解不一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妥善解决税务争议

投资中亚五国,发生税务争议不可避免。

税务争议发生后,“走出去”企业通常有三种解决渠道:一是围绕相关交易事实和适用税收政策,与境外税务机关展开充分的沟通,为解决税务争议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根据当地的文化和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寻求以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税务争议;三是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借助双边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跨境税务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且风险较大,提醒我国“走出去”企业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之前,了解并正确适用对方国内的税收争议解决程序。在寻求解决未果之时,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同时,企业应对相关税务争议展开详尽分析,必要时寻求专业建议。

比如,中国某石油公司B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成立了子公司C公司,C公司需要B公司向其提供压裂技术服务,以保证国外油田的正常开发。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吉尔吉斯斯坦税务部门认为,中国B公司从C公司获取的技术服务费,实质是特许权使用费,应按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签订的协定规定,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B公司则认为,该笔技术服务费是劳务所得,属于B公司从吉尔吉斯斯坦取得的营业利润,应适用中吉税收协定中的营业利润条款,即当B公司提供的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12个月的才构成常设机构,吉尔吉斯斯坦才有权征税。企业在与吉尔吉斯斯坦税务部门沟通多次未果的情况下,已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了相互协商程序。

(2018年6月8日 作者:李振宇 曹佩浩  作者单位:新疆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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