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宣传提纲
2013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我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由此成为《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这也是我国签署的第一项多边税收条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约》。《公约》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理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给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一些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税收征管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通过隐瞒跨境交易所得或向境外转移资产,逃避在本国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这种跨境逃避税行为,不仅对一国的税收利益造成损失,而且破坏了公平税收秩序和国际税收环境。但是,一国仅仅依靠国内征管手段无法掌握纳税人境外涉税信息,难以有效实施跨境税收管理,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成为各国维护本国利益、维护国际税收公平秩序的共同愿望。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与背景下,《公约》应运而生。
《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发起,并向两组织的成员开放。《公约》制订后,其影响力快速上升,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新标准。2010年5月,OECD与欧洲委员会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号召,通过议定书形式修订了《公约》,并向所有国家开放。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内容
《公约》由6章32条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包括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范围。
二是关于税收征管协助形式,即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涵盖了现阶段所有征管协助形式。情报交换具体包括专项税收情报、自动税收情报、自发税收情报、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检查。
三是关于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的内容,如税款追缴、文书送达等。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在我国生效执行的相关规定
2016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2016年第4号),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二是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三是以下事项属于《公约》批准书中我国声明保留内容:
1.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2.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3.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
4.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四是在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对我国的意义和影响
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不断加深对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较大挑战,《公约》获得批准标志着我国在税收征管现代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打击国际逃避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提升我国国际站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参加《公约》是我国履行G20承诺的要求。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呼吁所有国家尽快签署《公约》,以推动自动情报交换在全球范围内实施。2014年11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与会领导人一致同意“采取措施确保国际税收体系公平”。参加《公约》既是我国履行G20承诺,也为我国参与全球税收合作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其二,《公约》有效拓展了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与我国之前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相比,《公约》覆盖的范围和适用的领域更为广泛,操作性更强。由于《公约》具有多边性,随着《公约》缔约方的增加,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地也加入《公约》,从而减轻了我国与避税地谈签情报交换协定的负担。
其三,《公约》为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我国是许多跨国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与市场。有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家之间税收信息不对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逃避应当承担的税收义务,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参加《公约》以后,我国可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助平台,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了解跨国公司整体交易链条的获利情况,掌握企业全球经营策略,有效打击跨国公司的逃避税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其四,《公约》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参加《公约》后,我国将改变目前依靠企业自行申报获取境外涉税信息的状况,通过情报交换的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境外经营和纳税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公约》也给“走出去”企业带来诸多利好。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减轻纳税人多次、重复说明和报送材料的义务。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快速解决跨境税务争议,降低企业被双重征税的可能,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日期: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