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十问十答”
1.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2.问: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3.问: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问:我公司2015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2017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在A国以该国币种缴纳税款,请问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时,如何进行汇率折算?
答:你公司记账本位币如为人民币,应按该境外所得入账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折算;如记账本位币为其他币种,应按实现该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6.问: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不属于A国应税所得,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7.问: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C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三层外国企业。(TPPERSON按: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已经将抵免层级扩大到五层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8.问: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如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直接抵免,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适用间接抵免,可在该居民企业2014年度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9.问: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答: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000*20%)。
10问: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5.《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6、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TPPERSON增加:注意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