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国际合作长效机制
编者按 近日,“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在哈萨克斯坦举办。参会各方联合发布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会上表示,“一带一路”建设越深入,加强税收合作越重要。今天本栏目邀请领军人才以此为主题展开讨论。
税收合作:制度合 机制合 信息合
范玲
近日,“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召开,税收合作成为参与各国共同的理性选择和价值追求。税收作为重要的国家治理手段和基础,理应成为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推进新型全球化格局构建的重要政策变量。应从以下三方面着眼,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消除税收壁垒。
税收合作应注重“制度合”。历史经验表明,各国间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均衡性是引发国际重复征税、恶意筹划以跨境逃避税的重要原因。税收应成为增进国际贸易的“润滑剂”,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有效、有序流动,提高配置效率。各国应顺应国际税改趋势,修改完善国内税制,尽量发挥税收制度正向外溢效应,控制其负面外溢效应,增强税收中性与透明度,增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投资者信心。修订完善双边税收协定,拓展税收协定网络,适时增加税收饶让条款,使国内税收优惠的红利真正惠及跨境投资者。
税收合作应注重“机制合”。应构建多方联动、措施整合、快速高效的税收合作框架,推动形成常态化、持续化和多层次的税收合作机制。首先,定期举办的税收合作会议应发挥高层对话的指引作用,涵盖对各国税收政策、征管能力和争议解决效率等方面的审视和观察,通过平等对话达成解决共识。其次,针对海外投资者遭遇税收歧视、产生税收争议概率有所上升的问题,各国应联合建立更为高效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探索构建“国家—企业—国家”三方参与的直接对话磋商机制,减少和消除争议信息层层传递、磋商申请层层递交带来的效率低下的弊端。最后,应进一步发挥双边、多边税收预约定价安排为企业营造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经营氛围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利用这一手段规避未来可能被对方国家调查处罚的风险。
税收合作应注重“信息合”。从内部来看,应以“走出去”企业清册为基础,完善海外投资企业“一户式”档案,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海外投资形式、股权架构分布、全球价值链布局、各国职能风险定位等形成清晰、直观的掌握和了解,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定制化涉税需求,更能第一时间知悉企业遭遇跨境税收争议的情况,及时启动磋商程序。从外部来看,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为代表的全球自动情报交换时代即将开启,国别报告的报送也将带来各国间跨国企业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各国应切实履行自身的信息报送和交换义务,进一步消除信息壁垒,共同提高全球税收治理能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
提供及时、全面和专业的纳税服务
冯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数字化趋势显著加快,传统国际税收体系正面临着严峻挑战,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亟待建立,中国应当把握历史机遇,构建更加完善的税收法治环境,努力开创互利共赢的国际税收合作新格局,更好地为“一带一路”纳税人提供及时、全面和专业的纳税服务。
通过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建立层次高、运行畅的税收沟通协调机制,扩大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中国应牢牢把握国际规则转型升级的契机,广泛参与国际税制体系改革,与相关国家开展双边与多边税务交流活动,以扩大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话语权。通过深入参与BEPS项目成果转化工作,合力推动既符合国际准则,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涉外税收相关制度的建立。通过进一步深化税收合作,积极开展涉税协商,有效化解涉税争议,持续优化涉税服务,不断增强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规范性、连续性和透明性。
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资源整合,精准掌握“一带一路”纳税人需求,将被动的服务理念转变为主动精准服务理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差异大、税收待遇不同,加剧了企业重复征税、税收抵免、税收歧视、税收协定遵从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税收风险。全面采集“一带一路”纳税人需求信息是税务机关及时响应纳税人的需求,提前介入或化解纳税人涉税风险的关键。采集的信息既应包括“一带一路”纳税人对外支付、税收抵免、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等信息,也应涵盖12366数据、实体办税厅数据、网上办税服务厅数据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储存的纳税人基础数据及行为类数据。通过跟踪纳税人行为痕迹,开展动态分析,全面掌握“一带一路”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纳税人的行为、习惯和偏好等,及时掌握不同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的涉税需求,实现纳税服务供给与纳税人实际需求的精准对接。
引入预先审核制度,规避企业面临的税收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一带一路”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对于税法遵从度高的“一带一路”企业,建议引入预先审核制度。由有所需求的纳税人发起,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这一制度可以作为纳税服务的前置手段,允许纳税人对其预期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的情况申请预约裁定,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作出书面预约裁定。该制度能增加相关企业从事有关业务的确定性,引领纳税人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国税局浦东分局)
税收环境:稳定 开放 包容 普惠
兰永红
稳定明确的税收政策、规范公正的税务管理以及便捷有效的税收服务,是跨境投资者极其重视的国际营商环境要素,也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重点。由于各国税制千差万别,国际税收领域合作面临不少考验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健全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企业创造稳定、开放、包容和普惠的税收环境。
缔结条约协议,增强税收确定性。政府间条约协议代表了国家意志,其法律地位甚至优先于国内税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能为跨境投资创造明确的税收法律环境。一是缔结政府间双边税收协定。对尚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税收协定谈签准备;对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根据经贸往来情况、国际税收发展形势及税收协定的适用性,重新签订税收协定或修订相关条款。二是签订税收合作协议。以官方文件形式将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为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及多边条约提供有益补充。通过签订相对灵活的双方或多方税务部门合作备忘录,如中荷两国税务部门签订的《2019—2021年度合作备忘录》和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签订的《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协调处理税收协定和多边条约无法解决的跨境税收问题。
深化征管合作,确保税收公正性。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都是妨碍税收公正性的消极行为,严重伤害跨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税收秩序。一是共同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以及情报交换协议等多边条约,及时交换情报信息,协同实施征管互助措施,对跨国避税、企业“灰色利润”零容忍,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二是畅通税收争议解决渠道。务实合作、充分讨论双方的立场与诉求,提高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执行效力,寻求促进经贸往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三是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互访机制,广泛参与国际协调合作,不定期举办业务研讨会,探讨概念界定模糊的新经济行为和核算模式的税收影响,分享征管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共享服务资源,提升办税便利性。搭建跨境税收服务平台,提供快捷便利的税收服务,降低跨境交易的纳税成本,提高跨境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一是共享税收服务网络平台。拓展跨境业务的远程电子办税渠道,丰富“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资讯信息,扩大国际税收业务热线接线量。二是共享跨境纳税人信用档案。对纳税信用极好的跨境纳税人,疏通办税绿色通道,减少文书资料的国际流转时间,坚持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三是共享国别税收信息研究成果。相互提供并定期更新跨境投资税收指南,介绍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税务管理规范、办税服务指南以及税收执法习惯等,帮助跨国纳税人动态把握境外税收政策,有效防范境外税收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国税局)
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税收支持体系
辛浩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建设和经贸活动。参与企业的来源地从边疆省份和国内一线大城市逐步扩展到二三线城市,参与企业的主体由以国企为主逐渐扩展到各类经济体共同参与,抱团推动。建立良好的“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环境和多层次、多样化的税收服务支持体系,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必修课。
拓展“一带一路”交流平台,打通跨境税企交流渠道。哈萨克斯坦“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的成功召开证明,政府部门主导、税务部门参加的多边税收合作会议,既能加强各国在税收政策领域的交流,也能协调推动经贸合作项目实施。应充分发挥专题税收交流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国家间税收协定相互磋商,通过健全多边和双边定期工作机制,完成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税收合作示范项目。应与各国税务当局建立更为畅通的“政府—政府”“政府—企业”征管互助和协作渠道,协助各国税务部门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应积极推动优质跨境企业参与税收合作会议,拓展各国税企之间交流渠道,建立各国税企间的互信。
加强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税收服务信息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多、民族多、语种多。应借助高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打造一支既精通俄语、阿拉伯语等小语种,又熟悉各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专业人才队伍。在有条件的省级单位组建包括外聘专家在内的“一带一路”专业小语种税收咨询团队。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检索平台、纳税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国别税收指南,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开通税企交流栏目。建立和完善 “一带一路”12366专岗服务,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境的税收管理服务信息。
健全税收协作交流机制,畅通税收救济渠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族、宗教和习俗复杂多样,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巨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参差不齐。随着贸易和投资量的增加,针对中国企业的贸易救济措施和税收调查日渐频繁。应进一步健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税务部门三级联动的“一带一路”税收协作交流机制,制定跨境贸易和投资税收争端解决的流程及规则。税务部门特别是省级税务部门应在税收救济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上下通达、多部门协同的税收救济渠道。支持“走出去”企业更多地运用国际规则,通过“一带一路”区域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
优化普惠性纳税服务,强化社会化的个性纳税服务。在由税务部门统一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和税收救济服务的同时,必须更加积极发挥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税务行业协会指导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研究“走出去”企业面临的跨境税收问题,围绕跨境经贸活动热点开展专题政策讲座。积极引导税收中介服务机构开拓海外市场,为“走出去”和“走进来”企业提供更为专业的税收咨询服务。
(作者单位:武汉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