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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8-12-19 09:42:44    浏览: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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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国际税收管理职能中自然人征管层面仍有缺失、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还没有纳入国际税收管理范畴的现状,应探索构建涵盖非居民个人的中国境内所得、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两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管理体系。

自然人跨境所得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二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通俗地讲就是“走出去”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笔者发现,国际税收管理实践中存在一些风险点,应完善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自然人跨境所得征管存在的风险点

一是非居民个人股权间接转让的税收风险点。按照中国国内法规定,非居民个人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有征税权。为了规避在中国的税收,非居民个人往往利用在中国境外搭建不具有实质经营的中间层,达到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股权的效果,从而从形式上规避了我国的税收。目前,中国税法只对非居民企业的避税行为制定了反避税措施,对非居民个人的避税行为缺乏规制,征管上存在较大漏洞。

二是外来演出团体演艺人员的税收风险点。若境外艺术团体来华演出,无论是演出团体还是演出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纳税。由于境外艺术团体来华演出不仅涉及多地税收征管,还涉及与文化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问题,加上现行征管体系中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税收征管风险较大。

三是常设机构人员的税收风险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派遣人员为中国企业提供咨询、技术等劳务,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就会构成税收协定意义的常设机构。对于在常设机构工作的外派人员,其在常设机构工作期间从境内、境外所得均应在中国纳税。常设机构人员的税收风险点体现在税务部门获取信息滞后,外派人员离境后追缴税款难度较大。

四是外籍人员申报收入偏低的税收风险点。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由于纳税遵从度较低、对中国税收政策不了解等原因,会产生申报收入偏低的风险。由于现行征管制度缺乏个人薪酬数据库和科学的评估方法,税务部门在与纳税人的约谈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针对外籍人员申报收入偏低的风险,目前征管制度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

五是外籍人员享受超国民优惠待遇的税收风险点。中国现行税收政策为外籍人员提供了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在全球经济地位的提升,应更加注重引进外资的质量,依靠蓬勃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外资,而不应单纯给予税收优惠。并且,现行税收政策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等给予的税收优惠缺乏明确的标准,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征管,存在较大征管漏洞。

六是境外所得不申报的税收风险点。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对外开放及企业和个人“走出去”投资进程的加快,一些中国企业家、富豪通过在海外建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将中国境内资产转移到低税地或避税地,借以规避中国的税收。这些“走出去”个人成为海外公司的原始股东,从境外取得的投资所得以隐匿收入或建立受控外国企业的方式规避或延迟中国税收。国内法对此缺乏相应规制,严重侵蚀了我国的居民税基。

加强自然人跨境税源税收管理的建议

在双向开放战略布局之下,中国“引进来”和“走出去”跨境投资快速增长,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得全球利润最大化,通过恶意税收筹划逃避中国税收,现行的征管体制面临着严峻挑战。税务部门应以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跨境税源风险管理为导向,全面提升自然人跨境所得税收管理水平。

一是构建科学的跨境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

针对目前国际税收管理职能中自然人征管层面仍有缺失、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还没有纳入国际税收管理范畴的现状,应探索构建涵盖非居民个人的中国境内所得、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两方面内容的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应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核心职责,坚持外国对华投资和中国对外投资税收管理并重、反避税管理和税收协定待遇减免并重、税收收入的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并重,加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居民纳税人境外税收管理、反避税管理和协定待遇减免税管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跨境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

二是完善国内税收制度。

相较于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和国际经济形势,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税收相关规定严重滞后并且与企业所得税法脱节,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逃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应结合新的国际税收法理、原则与技术,立足于中国国情,进一步完善中国国际税收法律与制度体系,为跨境税源管理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律保障。首先,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补反避税条款,为打击国际逃避税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取消或进一步规范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借鉴BEPS(《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成果,完善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征管配套制度,比如完善跨境所得征收制度、自然人间接股权转让管理制度、离境清税制度等,减少税收征管漏洞。

三是建立完善的自然人跨境税源管理数据库。

针对当前个人跨境所得信息不全的问题,应整合内、外部数据,建立完善自然人跨境税源管理数据库,重点拓展跨境所得信息渠道和提高税务部门信息管理能力。包括从金税三期系统软件采集税收征管数据;采用网络挖掘等技术手段,在网上搜集商业数据;加强与人民银行、商务部门、人社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协作,取得个人跨境所得的相关信息;开展国际征管协作,做好CRS(金融账户的自动情报交换)数据的利用工作等。

四是加强个人跨境所得风险管理。

以合作遵从为导向,完善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应对。根据跨境个人所得的税收风险点,结合采集的涉税信息,建立健全税收风险指标和风险模型,对扫描出来的税收疑点进行科学分析,精准锁定税收风险点并进行有效应对。

(2018年7月18日 臧传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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