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事项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 3份 | |
2 | 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1份 |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备案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事项描述】中“符合条件”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5.备案人签订与对外支付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详见“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事项)。(TPPERSON按:应办理合同备案的是《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的指定扣缴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取消源泉扣缴事项的合同备案)
6.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7.备案人发生对外支付情况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扣缴税款或者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征收税款。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