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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家税务局解答跨境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17个常见问题

来源:江苏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更新时间:2018-07-02 22:59:41    浏览: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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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关联交易管理基本概念知多少(一)

2017-04-18江苏国家税务局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占据跨境交易的大量份额,内部作价或安排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关注,G20税改更使避税与反避税话题逐渐为公众所关注!

我国税法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有什么规定?

针对哪些交易?

跨境经营中存在怎样的涉税风险?

如何才能有效规避税务调查风险?

............

很想知道对不对!

让我来教你吧!

1、产品(包括服务,下同)卖多少钱是我自己的事情,赚多赚少我都一毛不少的做账交税,物价局不管反而税务局管是个什么情况?

您卖给路人甲无所谓,亏本卖算是做慈善了。但您卖给关系户(包括表面上是路人甲实际上是关系户)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些关系户用法律的语言叫“关联方” 。赶紧对照下面的政策依据,看看您的客户或供应商是不是关联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2、产品卖给关联方了,但定价是集团的事,跟我无关,税务局为什么盯上我呢?

您说集团定价跟您公司无关,恰恰说明您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商业地位不平等,交易安排缺少充分的讨价还价,独立企业之间是不会这样的。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纳税义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人为减少、推迟、免除企业纳税义务,正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所以,如果集团定价导致您公司少交、迟交应纳税款,税务局就会盯上您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3、我们这是合理避税,税务局为什么要来管?

先厘清一个概念哈!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避税本身是违法的,没有合理不合理之分。凡是通过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业务安排,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税务机关都有权进行调查。那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呢?说白了,就是责权利对等情况下,交易双方进行充分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和结果。所以,您是否避税,主要看三项:第一,是否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第二,是否获得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第三,是否进行了独立企业间不可能进行的定价或安排。三项都是,那就属于税务局要应对的避税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4、是不是只有商品购销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我和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股权交易也会纳入关联交易调查吗?

没错!税务局对关联交易调查范围很广泛,关联交易不仅包括商品购销,还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金融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资金融通以及劳务交易。资金借贷和股权交易分别属于资金融通和金融资产转让,都属于关联交易调查的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我们公司是生产智能手机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外国母公司拥有全球实力最强的研发中心,我们因为使用母公司的技术需要向避税地的兄弟公司支付技术许可费。当然,该交的预提税我们会按规定扣缴的,这次不卖产品,不贷款,没什么问题了吧?

问题可能不小呀!这要是一个不小心,您公司跟母公司和兄弟公司都得中招!

这么说吧:第一,从您公司自身来说,对外大额支付特许费,您需要认真审视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知识产权是什么(最新国科发火2016 32号,要求企业必须拥有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符合条件而享受15%税率的税收优惠,不仅要追回优惠减免税,还会对企业税收信誉大打折扣!

第二,国外母公司研发技术,避税地兄弟公司收钱,实际情况如果是干活的不收钱,收钱的不干活,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式把钱转到避税地,那就面临被调整的风险了。

第三,这几年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G20税改,就是要应对既不在居民国缴税,也不在来源国缴税,通过人为安排把利润转到避税地或低税地的行为,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跨境关联交易管理基本知识知多少(二)

2017-04-19江苏国税

6、我们公司一直在向境外的母公司支付贷款利息,但是我们主动扣缴了10%的预提税。最近收到税务机关风险提醒,说通过合同审核发现我们的贷款本金较大,债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标准,限制税前列支利息了,求科普一下债资比例是什么意思?

债资比例的完整说法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俗说,您公司如果到银行金融机构去贷款,银行综合评估您公司的贷款能力,是不会贷这么多款给您公司的,但关联公司却愿意干银行不愿意干的事!超过权益资本的保障而贷款,就形成了“资本弱化”,其原因在于:一来您公司可以通过税前扣除贷款利息减少所得税税基,二来与盈利后分红相比,通过本息收回投资的方式对关联公司而言更加直接和及时。因此,为了限制关联企业间通过不合理的利息支付而侵蚀税基,税法对关联债权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了一个标准,一般企业是2:1,金融企业是5:1,超过这个标准的利息支出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人为扩大借款规模,大幅降低税前利润,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不允许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7、税务局最近询问,我们报表上有长期境外股权投资,为什么一直没有投资收益,我们是在境外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可是分不分红完全是我们自己的事情,税务局也要管?

税务局当然不会干涉企业经营,但境外子公司是否分红的问题如果触发税法CFC规则的适用,税务局就要管了所谓CFC也就是“受控外国企业”,通俗一点讲就是三个条件:第一,您这个境外子公司设在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地区。第二,您这个境外子公司取得的主要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且年度利润总额超过500万元。第三,您这个境外子公司长期不分配,也没有合理商业理由。如果三招都中,那么您这个子公司就属于“受控外国公司”,不管分不分红,境外利润都要视同股息分配,并入母公司当期收入在境内缴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8、什么价格公允,多少利润合理,是不是税务局怎么说怎么对,我们完全就是弱势群体啊?

怎么会?!税务局必须依法办事,反避税工作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均有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在调查、调整、争议解决、消除双重征税四个方面均体现纳税人权益。

首先是调查阶段,税务机关会就集团价值链分布、战略布局等重大方面与被调查企业充分交换意见,确认企业功能风险定位的事实情况,开展可比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的进一步考虑适当的调整方法。

其次是调整阶段,税务机关会与企业开展多轮协商谈判,形成初步调整方案,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还可以再次协商,形成最终调整方案。

第三是争议解决,企业对最终调整方案仍有异议的,可以在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是消除双重征税,企业被反避税调查且补缴税款,除了通常的行政救济外,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消除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此外,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有严格的内部控制、监督和管理程序。每一宗反避税案件在选案、立案、调查、调整等环节均有明确的内部程序和职责,相应的监督机构和岗位,确保过程的公平公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9、如果税务局对我公司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补了税,国外公司还是按原来的所得征税,总体来看集团就多交了一块税收,这不是双重征税了吗?

您说的没错!反避税调查确实会导致双重征税,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间可以通过相互磋商程序来消除或减轻双重征税,我国税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贵公司如果因为反避税调查被调整补税,而关联方已经按原交易价格在对方国家申报纳税,造成了双重征税的,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过两国税务机关的国际磋商来消除双重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10、相对于偷税漏税的处罚,避税的违法违规成本好像并不高,是这样吗?

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首先,对于避税行为的追溯调整期限为十年,比一般调查补税追溯期长,而时间跨度越大,补税金额相对也越大,潜在风险和成本并不轻。其次,根据税法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关联交易调查,除对避税行为要调整补税外,还要加收利息,年限越长利息越多,也是不小的税收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跨境关联交易管理基本知识知多少(三)

2017-04-20江苏国税

11、什么是同期资料,跟我有什么关系?

简单讲,同期资料是企业证明自己的关联交易没问题的资料,所谓没问题就是类似交易在独立企业之间发生,也是这么定价,也是这么个盈亏结果。因为要自我证明的充分,同期资料的内容就不会少,包括企业架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分析等,因此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并不要求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都准备。达到一定规模才准备,比如关联购销交易达到2亿元以上,关联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达到1亿元以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您可具体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看看是否达到准备门槛。值得关注的是,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的要求,不仅包括以上所说的本地文档,还包括主体文档和特殊文档,分别有准备门槛设置,请具体参阅公告。

友情提醒一下,认真准备同期资料在遇到反避税调查时会发挥作用,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合理判定企业是否有避税问题,另一方面最终需要补税时,在加收利息环节比没有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少计5个百分点的利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12、讲真,准备同期资料费时费力,我一定要请专业机构来准备同期资料吗?

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同期资料必须由专业机构出具。与审计报告或所得税鉴证报告等不同,同期资料不属于第三方鉴证业务,因此不需要具有执业资格的审计师、会计师或税务师签名背书。但是,鉴于同期资料披露信息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人才、经验、专业、数据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使得专业机构可以更加有效的完成该项工作。从这一点上看,同期资料就好比一桌满汉全席,主人往往不自己做,而是请专业厨师来料理,但最终是谁请客谁买单,也就是不论谁准备,企业最终还是要对同期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负责。

13、同期资料准备了几年税务局也不看,完全是在增加企业负担,以后随便应付一下不就行了?

怎么说呢,就象准备考试复习不是为了应付学校老师一样,准备同期资料也不是为了应付税务局,而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提高自我遵从度,提示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时,就考虑独立交易原则的运用,防止事后被反避税调查,所以才称“同期”资料。此外,考虑到准备资料的负担,税法并未要求所有企业都准备同期资料,而是设置了门槛,只有不到0.5%的企业才需要准备,也是因为这些企业跨境关联交易量足够大,带来的风险足以引起重视。再有,税务局是应用大数据风险指标扫描的,没有问企业要同期资料来看,并不代表税务局没有分析过企业哟!

跨境关联交易管理基本知识知多少(四)

2017-04-21江苏国税

14、预约定价是不是意味着在销售产品和服务之前,让税务局来确定价格,这样一来就意味着定价权交给了税务局?

不是的!税务局关心的不是定价而是定价导致的利润和税收状况。预约定价是企业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后达成一致,适用年度只要企业预约的关联交易遵循了约定的定价原则、保持了既定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税务机关就不再进行调查。预约定价的目的是避免事后调查给税企双方带来的高成本,也减少了对抗性,增加了合作性和确定性。预约定价往往在跨国关联交易中进行,跨国公司会向涉及关联交易的两国(甚至多国)税务机关提出,因此是多边的税企协商过程,并不是某一方税务局定价,而是一个始于企业需求,基于税企磋商,终于遵从执行的过程,过程中税企各方是平等的,一旦协议签署则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所以税,预约定价是税企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是税务局说了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15、是不是只要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都可以提交预约定价谈签的申请呢?

很遗憾,并不是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预约定价!由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申请与谈签需要税企双方投入不小的资源。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对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均设置了相应的门槛,有的还要向企业收费呢!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企业,一是申请前三个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均在4000万元人民以上,二是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是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企业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任何费用,所以如果税务机关接受了你的申请,那可真是一项货真价实的纳税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16、作为纳税人,我们怎么样才能尽可能的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呢?

简单来说就是把握“一个原则,两个注意,三个途径”。

一个原则就是恪守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开展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两个注意,一要注意本公司在集团中的职能定位和对集团的贡献是否与利润水平匹配。是不是苦苦在贡献,傻傻被挤兑那种。二要注意本公司的应税利润是不是优惠期内多、征税期内少,或者与集团内兄弟单位比是不是低税地区公司利润高,高税地区利润低。如果发现上述两种情况,要予以重视。

三个途径,一是自我梳理业务风险,对形式和实质不相符、贡献和利润不匹配的情况要自我调整,特别是接到税务机关风险提示的,要自我审视、及时反馈,避免被列入调查对象。二是如果被调查了,尽可能邀请总部来人参与税企谈判磋商,解决本地企业信息获取有限、沟通环节多、反馈速度慢等问题,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三是考虑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通过APA的谈签获得事前确定,化解风险。

17、税务局关联业务调查(反避税)这么严,会不会影响投资环境?

恰恰相反!好的投资环境首先是法制健全和执法规范,关联业务调查是税务局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如果税务局对跨国企业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作价、人为规避税收的行为不闻不问,不仅损失国家税收,而且对其他非关联交易的企业来说也不公平,因为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价格扭曲,产生不公平竞争,那才影响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呢!所以,反避税不仅仅是中国税务局在做,各国税务局都在做,而且还不断形成共识,最集中的反映就是2013年以来G20主导的国际税改,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稍做查阅就可了解,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针对跨国公司的反避税案件并不鲜见。所以反避税不仅不会影响投资环境,还是维护国家税基和公平市场秩序的有力手段。

好了,跨境关联交易管理基本知识问答暂时就到这里结束了!有疑问欢迎持续骚扰~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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