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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税收政策100问-第二篇

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8-13 18:34:48    浏览: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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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章 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39、问: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0、问: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1、问:什么是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

42、问: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准予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3、问:什么是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44、问: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5、问:什么是扣除限额?

答: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46、问:纳税义务人实际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高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7、问:纳税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合法凭证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48、问:境内派出单位是否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49、问: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八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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