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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地税解答“走出去”个人的17个税收政策问题

来源:安徽马鞍山地税局    更新时间:2018-08-13 18:51:55    浏览: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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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答:对个人而言,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等同于由境外支付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 转 让 中 国 境 外 的 建 筑 物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财 产 或 者 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个人对境外所得负有什么申报义务?

答:以下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1)申报期限: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报地点:有境内派出单位,但按要求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向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申报方式:按要求应进行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请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被中国境内派出机构派往境外机构任职、受雇的外派人员,其境外所得由境外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没有境内派出机构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3.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有什么申报义务?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外派人员取得的以下待遇或补贴,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外派人员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2)外派人员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签证办理服务、语言培训、跨文化交流课程等与外派相关辅助费用;

(3)外派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外派人员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探亲费(机票及相关费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问题中提到的各类补贴和费用报销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均应按要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公司为外派人员在国外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员工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在税前扣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内社会保险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扣除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外派人员在境外任职期间,取得了非工资薪金的境外所得(如租赁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如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外派人员在境外任职期间取得非工资薪金所得,且该所得并非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境内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纳税。

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7.有的国家和地区暂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派往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员工,在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在国内进行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该国内人员在所得来源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8.外派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境内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公司发放,月度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允许外派人员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境内派出单位可就外派人员全部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税款。

9.某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其所有工资奖金均由境外单位支付,并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单位为该公司关联方。那么,该公司是否仍有进行月度代扣代缴的义务,以及该员工的境外所得是由该公司申报还是其自行申报?

答:对于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境内派出单位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外派人员对其取得的、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境外所得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同时,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允许外派人员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单位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所得全部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境内派出单位可按月为外派人员代为申报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境内派出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负有外派人员情况报告义务,应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外派人员情况。

10.如何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1)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照分国分项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项目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应合并计算,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费用扣除: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只要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经过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以从境外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11.自行申报的境外工资薪金税款如何计算?

答: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不同,个人当年因任职或受雇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按规定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按该所得当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额—三费一金全年汇总额-减除费用全年合计额)/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如果当年取得境外所得月份数不足12个月的,应按实际月份数分摊。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解职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和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等工资、薪金所得时,可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2.税收协定对于个人受雇所得有什么规定?

答:中国居民在东道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一般来说,东道国(所得来源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征税。但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通常约定,中国居民因在东道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即中国居民无需在所得来源国纳税:

(1)中国收款人在有关历年或纳税年度或任何12个月或任何365天中在东道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实际天数计算需根据所适用的税收协定为准);

(2)该项报酬并非由东道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13.董事费按照税收协定应该在哪国缴税?

答:当中国“走出去”个人从另一国居民公司取得董事费时,假如我国和该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包括董事费条款,这笔董事费就会面临较为严格的征税规则。

协定通常约定,当中国居民作为东道国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董事费或其他类似款项时,该国(即所得的来源国)拥有征税权。不同于受雇所得,董事费所得来源的确认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地点以确认的,也就是说,董事费收入由公司所在国征税。

因此,缔约国居民在中国居民公司获得的董事费应仅在中国征税,缔约国没有征税权,相应的中国居民从缔约国居民公司获得的董事费,缔约国有权征税。

14.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15.如果派出机构未及时报告外派人员情况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外派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何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派出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应履行扣缴义务的派出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可能面临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如果“走出去”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所得的年度自行申报或12万自行申报义务,有何法律责任?

答:“走出去”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走出去”个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出去”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外派人员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若上一年度境内派出单位已为其按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办理退(抵)税申请时是否有时效限制? 办理退(抵)税的时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外派人员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可同时申请退还(或抵缴)多缴的税款,根据征管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都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换言之,只要在税款结算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且税务机关查实符合退(抵)税条件的税款,都可以获得退还或抵缴。退(抵)税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查实和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的时间,不在上述三年限期之内。

(时间: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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