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可以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更新时间:2020-02-14 14:44:58    浏览:672
0

1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向境外单位提供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适用条件】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③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④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⑤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8.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9.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1.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2.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欧洲为境外公司制作广告并在当地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即为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与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判定标准差异?

来源:原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7年8月28日“非居民税收业务”答疑会课件

增值税:2016 年36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完全在境外发生举例(不含租赁不动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例如,美国一咨询公司为德国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国居民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自驾游。

未完全发生在境外,属于在境内(不含租赁不动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明确列举免征(扣缴)增值税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结论:

目前,并没有权威的文件直接解释什么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在总局另有文件明确前,江苏省答复执行口径为:接受境外提供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能够免征(扣缴)增值税的,除境外公司没有入境外,应当要满足:境内单位(个人)赴境外现场消费(如在境外参加培训、会展或餐饮、住宿等)或服务的实际接收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如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及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等的覆盖的都是境外单位或个人)。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的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论: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是否最终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看中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是否签订税收协定,根据该协定境外企业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境外企业可以备案享受协定待遇,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了常设机构,则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走出去”税收指引》(2019年修订版)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19年12月

评论区

表情

共0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