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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注意申请条件,合规开具证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9-09-06 11:02:09    浏览: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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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开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

最近,不少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前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今年5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称《税收居民证明》)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结合笔者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居民企业及个人关注。

个人申请需满足一定条件

按照中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要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实务中,个人如果要申请《税收居民证明》,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居民个人,则应是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的居民个人。例如,2019年5月,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外派至中国香港子公司工作的雇员A在香港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由于雇员A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因此,A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享受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不过,如果A属于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则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主管税务机关也不能为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例如,意大利籍人士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1月1日至今,B已经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90天。2019年8月,B取得了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意大利负有纳税义务。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若B要享受中国与意大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其中国工作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如果B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未满183天,则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得向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合伙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实务中,一些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也有可能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不过,对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来说,自身并没有申请资格,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对合伙企业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我国税收居民企业,不构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税收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无资格申请。

例如,合伙企业丁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其企业合伙人戊公司为中国税收居民。2018年1月,丁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一家企业签订了码头建设承包合同,该项目于2019年6月完工并完成了工程结算。这种情况下,如果丁公司取得的工程劳务收入要享受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戊公司向戊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丁公司无资格申请开具。

对分支机构来说,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由其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分支机构无资格申请。(TPPERSON按:这部分内容值得商榷,同学们可以详细阅读下《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表的填表说明)

申请材料要符合具体要求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按照17号公告的具体要求,不同类型的居民企业或个人要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除需要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基础材料外,还有不同类型的资料要求。举例来说,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此外,如果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除向缔约方提供《税收居民证明》外,还需要提供诸如与取得有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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