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的通知
税总际便函〔201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做好2016年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基础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我司会同广东省国税局国际税务处编写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请结合工作实际向我司反馈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各地在建立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企业等清册时请及时归纳总结信息采集、核实的方法,有关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告我司,便于制定建立其他类型清册的工作指引。
二、关于绩效考核
根据绩效考核指标,企业清册数据来源包括取自第三方数据的加0.3分,绩效考核指标企业清册数据来源包括取自第三方数据的考核依据为:“在报告中简要说明建立数据交换工作机制情况并附报相关部门外部数据列表,同时在“走出去”企业清册相关数据栏次一并体现。”其中,建立数据交换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函件等书面确认方式与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数据,我司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与所在地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于尚未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的地区,如通过商务、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一次性获取“走出去”基础信息并广泛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也属于第三方数据来源,满足本次考核“企业清册数据来源包括取自第三方数据”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