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6〕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对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后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5)。
各税务分局对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适用上述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不齐全,应不予受理。
二、各税务分局应当依托税收征管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备案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享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后续管理、评估、稽查等方式进一步检查、核实。
三、本《通知》于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项操作规程
5.告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