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税收政策100问-第四篇
第四篇章 增值税和印花税
61、问:对“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而言,增值税方面有哪些免税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中对增值税免税及零税率项目有详细说明,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62、问:合同在国外签订的,是否应在国内交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63、问:国际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四条规定: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4、问:国际货运凭证免征收印花税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四条规定: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