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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地税局提醒“走出去”个人和企业应按时做好年度纳税申报

来源:山东东营地税局    更新时间:2018-09-21 17:42:15    浏览: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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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走出去”纳税人,东营地税提醒您做好年度纳税申报

一、哪些是“走出去”纳税人?

“走出去”纳税人包括”“走出去”个人和“走出去”企业。

“走出去”个人,是指具有以下行为的居民个人:(1)通过被境内企业外派到境外关联企业以及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等任职、受雇、履约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居民个人。(2)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董事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的居民个人。

“走出去”企业,是指具有以下行为的居民企业:(1)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居民企业;(2)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居民企业;(3)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4)在境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取得所得的居民企业;(5)境外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企业。

二、“走出去”个人哪些内容需要来申报?

(一)外派人员情况报告

1.报送主体。凡有外派人员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

2.报送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

3.报送方式。通过当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2017年度外派人员报告表》(附件1)。

4.政策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十条: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二)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申报

1.申报主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税收入的居民个人。

2.申报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

3.报送方式。居民个人登陆“山东省地方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或者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特别注意:办理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需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方可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三、 “走出去”企业哪些内容需要申报?

(一)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走出去”企业。

2.报送时限2018年1月15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一并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报送方式。企业登陆“山东省地方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或者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最后一张表。

需特别注意:如居民企业在境外直接参股或者间接参股多个企业的,应按照境外参股的多个企业,分别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且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申报。(目前,企业网上申报暂不支持单次多表申报)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1.报送主体。对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即对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境外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

2.报送时限。2018年5月31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申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报送方式。企业登陆“山东省地方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或者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申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最后一张表。。

需特别注意:如居民企业在境外存在多个受控外国企业的,应按照境外受控外国企业分别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且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申报。(目前,企业网上申报暂不支持单次多表申报)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企业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1.报送主体。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2.报送时限。在2018年5月31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申报

3.报送方式。企业登陆“山东省地方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或者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申报。

居民企业按照我国所得申报和境外税收抵免的有关要求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的境外所得信息。本项信息涉及的信息申报表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附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附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等。

4.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TPPERSON按:亲们关注下: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而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表的修改。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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