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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局解答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13个政策问题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9-24 21:20:09    浏览: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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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政策、办理申报,现将政策规定整理如下:

一、需申报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包括?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一般意义上,上述个人是指中国国籍,或者外国(地区)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需要申报的境外所得有哪些内容?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常见的境外所得包括:在境外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从境外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三、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四、取得境外所得来自不同税目、不同国家如何申报?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也即“分国又分项”。

五、取得境外所得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在境外任职受雇超过一定时间,根据相关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工薪薪金所得可向所在地国家(地区)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或者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的办法,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境内派出单位已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2017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期限,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相同,即2018年3月31日。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是指?

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理申报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或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机关申报,可就近选择在厦门市任一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地址: https://zrr.xm-l-tax.gov.cn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bsdt.html

八、办理申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网络办理申报的,应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

九、纳税人无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何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申报的,必须出具由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十、自行纳税申报期间,扣缴义务人需报送哪些材料?

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内向派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报送资料期限,同自行纳税申报期限。

十一、取得的境外所得为外币,如何缴税?

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申报日期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自行申报纳税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已办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是否还要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

已办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申报,若个人境内、外年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仍需在3月31日前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填列境外所得。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材料,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8-01-1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做好2017年度我市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需申报境外所得的纳税人

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境外所得认定范围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规定情形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四、申报办法

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理申报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或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机关申报,可就近选择在厦门市任一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申报期限,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相同,即2018年3月31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地址:https://zrr.xm-l-tax.gov.cn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五、申报材料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三)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网络办理申报的,应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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