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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正式发布《税收协定范本》2017年更新版

来源:《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2017年第12期 编辑: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更新时间:2018-08-21 14:41:33    浏览: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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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OECD理事会发布《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范本)2017年的更新内容,其中纳入了根据OECD和G20集团BEPS项目制定的重大变革,以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此前,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11月23日批准了2017年的更新,这些内容均被并入到之后本次发布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版本中。

一、《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背景

OECD范本全称为《OECD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1958年起,自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各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典范,它在消除与跨境贸易和投资有关的税收壁垒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谈判和应用的基础,旨在帮助企业开展业务,同时防止企业偷税漏税。OECD的模式还提供了一种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领域中出现的最普遍问题的办法。

当OECD于1963年发布其第一版税收协定范本草案时,只有几十个税收协定生效。从那时起,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为各国之间的双边谈判提供了便利,并使双边公约之间达成了令人满意的协调,以造福于纳税人和各国政府。全球范围内的3000多份税收协定是基于OECD的范本,本范本定期更新。《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完整版本,包括文章、评论、非成员经济体的立场和历史记录,将在来年出版。

二、《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容

OECD范本首先对其范围(第一章)进行了说明,并界定了一些术语(第二章)。主要部分由第三章至第五章组成,解决了两个缔约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所得和财产征税,以及如何消除国际司法双重征税。最后遵循“特别规定”(第六章)和“最后条款”(生效和终止,第七章)。

OECD范本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纳税人(第1条)。它涉及所得和财产上的税收,这些税收在第2条中有一般性的描述。第二章中定义了范本中一个以上条款中涉及的一些术语。 “细则”,“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不动产”等术语处理这些事项的其他条款的细则中有定义。

为了消除双重征税,OECD范本规定了两类规则。首先,关于不同收入类别,第6条至第21条规定了来源国或居住国各自的所得税权利,第22条对财产同样做了规定。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对于一些所得和财产项目,缔约国之一享有专有税收权,避免了另一缔约国征税。作为一项规则,这种专有的税收权赋予居住国,而就其他所得和财产而言,征税权不是排他性的。关于两类收入(股息和利息),尽管两个国家都享有征税权,但来源国征收的税额可能是有限的。其次,只要这些条款赋予来源国或地方以完全或有限的税收权利,居住国必须允许税收减免,以避免双重征税。这是OECD范本第23条A款和第23条B款的目的。OECD范本让缔约国在两种减免方法中进行选择,即豁免法和信贷法。

《OECD税收协定范本》2017年更新版主要反映了对OECD和G20实施BEPS项目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和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中涉及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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