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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BEPS多边公约》的中国方案

来源:柴生伟    更新时间:2018-11-22 09:39:02    浏览: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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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确修改协定是为了在消除双重征税的同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

◎中国和11个欧盟成员国选择不对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修订

◎中国并未选择对透明实体适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相关条款

◎中国只允许纳税义务人将争议案情提交至该纳税义务人为其居民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

《BEPS多边公约》的签署,是国际税收改革的一座重要里程碑。《BEPS多边公约》的实施将有力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保护国家税基安全,为多边税收合作提供法律框架,为中国企业跨境投资和发展提供税收领域的确定性,更好地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助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纳税人、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应详细了解公约的内容,及时应对跨境税务风险,符合国际税收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BEPS多边公约》的目的是,为消除混合错配影响、防止协定滥用、解决人为规避常设机构问题和改进争议解决机制等,提供快速行动机制,帮助签约国(地区)一揽子修订现有的税收协定网络,并协调一致地实施BEPS行动计划中有关跨境所得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打造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国际税收环境。

《BEPS多边公约》要求签约国(地区)须执行BEPS关于防止协定滥用和改进争议解决的最低标准,但同时签约国(地区)在实施上赋予了一些弹性。中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交的清单,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涵盖中国与主权国家(地区)签订的103个税收协定中的101个税收协定(不包括与智利、中国香港、印度、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但智利和印度提交的被涵盖税收协定中包含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中国已明确将通过《BEPS多边公约》的工具更新49个税收协定,其中涉及中国主要的OECD贸易伙伴以及“一带一路”沿线众多国家。截至2018年3月,共有7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BEPS多边公约》,首批协定的修订将于 2018 年7月1日起生效。OECD估计,未来将有超过1100多个税收协定受到公约的影响。纳税人尤其是涉及跨境交易的“走出去”企业,应了解中国及相关缔约国的立场,未雨绸缪,妥善处理相关税务安排。

中国对《BEPS多边公约》的相关立场主要包括:

防止协定滥用。为实施《BEPS多边公约》关于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中国接受公约第六条对协定序言的有关修订,即明确协定意图在消除双重征税的同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除了修订被涵盖税收协定的序言以外,中国选择了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 Purpose Test,简称PPT 测试)作为实质性技术规则方案来防止协定滥用。进行PPT 测试时,若可以合理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协定待遇,则不应给予该协定待遇,除非可以确认在这些情形下给予该待遇符合被涵盖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中国对股息所得享受减免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采纳了持股期限应达到1年的最低标准,同时中国国内法规定的转让主要由不动产构成公司的财产收益可享受协定待遇的最低标准为3年。

规避常设机构条款。中国和11个欧盟成员国选择不对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修订,也就意味着中国就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立场不会立即受到《BEPS多边公约》的影响。原因在于中国税务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发〔2010〕75号)文中,已经采用了联合国和OECD在税收协定范本注释里对规避常设机构条款(包括常设机构代理人、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等在内的BEPS问题)的解释,如对“签订合同”一词的理解包含了合同细节的谈判。

消除混合错配影响。考虑到混合错配相关措施并不是BEPS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中国并未选择对透明实体适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相关条款。但是,对于除个人以外的成为双重居民的,中国选择实施新的“加比规则”,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逐条判断税收居民身份。以代替原先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具体而言,若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未能通过相互协商就该居民身份达成一致的,则该居民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下的待遇。

改进争议解决机制。中国已经表示不会采纳OECD协定范本2014年版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第1款的规定,即纳税义务人可在收到通知起3年内,将案情提交缔约任一方主管当局,而是只允许纳税义务人将案情提交至该纳税义务人为其居民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中国采纳了《BEPS多边公约》第17条相应调整的规定,如果主管当局认为该项调整是合理的,则应当作出适当的相应调整。中国不采纳有关强制性约束力的仲裁条款。

 

附件:

北京时间2017年6月8日:中国等67国共同签署 BEPS多边公约

2017-06-09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益刊

该《公约》是首个在全球范围内就跨境所得税收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

北京时间6月8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下称《公约》)。此次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公约》首批签署方。

《公约》旨在将国际税改BEPS项目的成果应用于全球3000多个税收协定中。《公约》将在为具体税收协定政策提供灵活性的同时,执行最低标准防止协定滥用,并改进争议解决机制。另外,《公约》也将使各国政府可以通过BEPS项目所制定的其他税收协定措施来完善本国的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告诉第一财经,《公约》是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就跨境所得税收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有利于促进主要经济体之间协调一致,开展务实高效合作,构建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同时,它的签署也标志着二十国集团(G20)国际税收改革项目BEPS所有行动计划完成。

BEPS行动计划最后一环

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这被G20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为了堵塞国际税收规则漏洞,G20领导人于2013年9月发布圣彼得堡峰会公报,决定实施国际税收改革BEPS行动计划,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包括所有G20成员、OECD国家和19个其他国家在内的62个国家共同参与了BEPS项目。

最终,BEPS项目的1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于2015年10月发布,并在当年11月举行的G20安塔利亚峰会上得到G20领导人批准,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通过修改本国税收法规,来落实BEPS行动计划。

廖体忠介绍,BEPS行动计划中与税收协定相关的共有5项,这些措施无法通过各国单边修订国内法的方式落实,而是需要将其纳入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则需要进行修订。为尽快落实BEPS成果,避免逐个修订双边税收协定,BEPS第15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一个多边协议来修订现有的几千个双边税收协定,这也就是上述《公约》。

在经过一年的艰苦谈判和集体磋商后,《公约》于去年11月获正式通过,并开放给全世界签署。北京时间今年6月8日在法国巴黎OECD总部,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公约》首批签署方。

灵活性、可选择性强

全球国家或地区间的税收协定超过3000多份,一份《公约》要保证实施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措施的及时且一致,挑战极大。

OECD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在通过多边公约仪式上的致辞中说,“《公约》的起草艰难重重,但是各位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让它变成了可能!”

此次《公约》共设七章三十九条,纳入了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等BEPS成果等。考虑到执行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应对措施需适应不同税收政策,此次《公约》一大关键特点就是灵活性、可选择性强。

比如,缔约方可自行选择《公约》将适用于其哪些税收协定,将特定税收协定排除在《公约》拟涵盖的税收协定清单之外。缔约方可在不同选项中,选择其拟采取的有关应对协定滥用和改进争议解决的方式,以满足BEPS最低标准。

其实,《公约》并不是替代现行双边税收协定,《公约》文本只是对如何修订现行协定的某一条款进行说明,各国通过在签署和批准时提交保留事项来明确该国是否接受某项修订。

利于维护中国权益

古里亚认为,《公约》有助于完善税收协定执行,并促进实施四项BEPS最低标准中的两项——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和促进税收争端解决。《公约》避免了各国间反复的双边谈判,因而极大地节省了时间。最重要的是,通过集中起草《公约》,保证了BEPS项目在执行和解释方面的一致性,带来了更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此次《公约》也有利于维护我国权益。我国已对外签署102个双边税收协定(TPPERSON按:截止目前中国与10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数量位居世界第三,《公约》作为一种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能够快速落实BEPS各项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更加有效地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中国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已蔚然成体系。廖体忠说,《公约》的签署是过去不到四年内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三个多边税收合作法律工具,连同中国对外签署的102个双边税收协定、10个情报交换协议以及十余个双边税收合作备忘录,共同构成中国国际税收合作的法律框架,可望有力促进中国参与双多边国际经济合作,并为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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