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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对平台销售商实施有效税收征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9-09-06 11:28:50    浏览: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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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振华 周媛 王可 桂芳

近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发布了一份名为《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对平台销售商实施有效税收征管》的报告。这份报告呼应了2017年奥斯陆第十一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全体会议“令税务局长们难以入睡的头等大事”。其一发布,就引起了国际税务界的广泛关注。

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是信息和通信技术转型带来的产物,使科技变得更廉价、更标准化,在经济的各个领域中不断优化商业流程和激励创新。由于数字经济的一些特征,比如大规模使用数据、较大程度依赖无形资产、采用多种商业模式来获取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效应价值,以及很难确定价值产生的税收管辖地等,给相应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五类:短期住宿、交通(出租车服务、单车共享、停车位)、点对点电子商务、按需家政服务(比如家务服务、快递、食物准备)和按需专业服务、点对点借款和集资。

共享经济通常与资产有关,零工经济通常与服务有关。当然,资产和服务经常同时提供(比如一位驾驶员和一辆车)。类似的例子还包括闲置卧室、空置公寓或车位的短租或提供货物运送服务、不经常性家政服务、交通或出租车服务。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在一些税收管辖区也被拓展为包括通过在线平台开展的纯粹的资产销售。

近年来,各国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发展方兴未艾。OECD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由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所促进的交易长期以来也通过其他机制在开展,比如通过口碑相传或通过社区广告和人际关系网。在此背景下,税务当局在监控和评估此类交易的数量和价值、确认参与其中的个人方面一直存在困难。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些此类行为经常发生于正规经济之外。

基于对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对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的担忧,税收征管论坛奥斯陆会议上,各成员方同意对在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中取得所得的主体实施有效税收征管开展专项合作。

对平台销售商实施有效税收征管

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平台是多方线上平台的一个子集,多方线上平台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主要驱动力。此类平台通常对发生在传统商业架构之外的以下交易产生促进作用:一是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平台,个人(包括自雇人士)销售者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平台。二是商对客平台(B2C),商家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平台。三是商对商平台(B2B),商家向商家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平台。这些平台为客户提供终端对终端的服务,并因此拥有了平台销售商的支付记录以及一定形式的身份信息。

数字化和随之兴起的平台经济,通过帮助大量的买卖双方快速且相对便宜地对接并达成交易,而显著地增加了此类事项的规模和范围,包括跨税收管辖区以及在更多的领域实现交易。

关注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的合理性在于,平台销售商经常不为税务部门所知晓,且相对于传统的商家而言,其对自身涉税义务的了解可能更少。因此,在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确保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长期来看将会带来地下经济的显著增长,并对竞争和公共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中的平台销售商多为个人,包括自雇人士,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例如公司通过个人平台销售商出租单一功能财产或房屋。但是,试图根据平台销售商的纳税人身份(并据此区分纳税人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将会给税务部门和平台制造边界障碍,比如当个人转变身份成为公司时。

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征管报告也可能会考量税务部门如何与共享和零工经济之外的更广泛的平台进行互动,以在直接税和间接税领域实现有效果的和有效率的税收遵从。

对税务部门的三点建议

从2019年3月第十二届OECD税收征管论坛大会上成员国之间的讨论中可以明显看出,未来数年,税收征管论坛将把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重点集中于两个方面:共同申报准则(CRS)及共享和零工经济。

各方强烈希望找到合作机制,提高对共享经济中的平台销售商的税收征管效率,且应通过不给平台销售商、平台和税务当局增加不必要负担的方式进行。

面对共享和零工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共享与零工经济征管报告对各国税务部门提出了三点建议:

对参与共享和零工经济平台的销售商进行税收宣传培训。鉴于共享经济的许多参与者可能对其纳税义务存在不确定性,教育培训和指导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方面。如果平台也在这方面提供信息,特别是在更直接和个性化的方面,可能会更有效。在这方面,不同税务部门采取的标准化方法可以在减轻负担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包括允许平台制定广泛适用于不同管辖区的解决方案。报告还建议各国税务部门与共享经济平台协商制定行为准则,包括考虑相对于自愿模式的强制执行的可行性,以及审查其他选项,使平台销售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其纳税义务。

完善识别共享与零工经济税收风险的依据基础。虽然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共享和零工经济参与主体的税法遵从度问题,但目前关于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和性质的证据基础相对不发达、不完善。因此,无论是通过自我报告还是按设计个性化合规遵从安排,都可能有其他的可供选择的促进合规性遵从的办法,这些办法仍有待探讨。由于共享经济和更普遍的线上平台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快速增长,因此这一点尤为重要。

协助政策制定者制定标准化的报告模式,包括促进不同区域税务部门之间更广泛的情报交换。平台销售商可能既使用位于其为税收居民的税收管辖区内建立的平台,也使用位于其他税收管辖区内建立的平台,各国税务部门应更好地了解包括预期的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发展和相关税收风险的规模,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同时,各国应持续在成功做法和立法范本方面加强合作,例如及时要求交流平台向税务部门报送标准化涉税信息报告(平台销售商有关的信息内容、格式和校验),这将有助于避免不同的税务当局向平台提出多种格式的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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